关联交易上股东大会标准_为什么要对关联交易进行管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7 22:58:10 人阅读
导读:注册会计师应对关联方交易的完整性、存在性与合法性进行的审查验证。在关联交易的主要事项中,如购货、销货、应收应付款项等,一般应当披露连续两年的比较资料。这使得在今...

  注册会计师应对关联方交易的完整性、存在性与合法性进行的审查验证。

在关联交易的主要事项中,如购货、销货、应收应付款项等,一般应当披露连续两年的比较资料。这使得在今后年度审计过程中,当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初期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审计证据的取得,应该和资产负债表期初余额确认方法一致。从关联方交易的审计实践中,也体现出审计连续性的特点。  一、关联方的识别   关联方审计的难点在于发现关联方关系,只要找到了所有关联方,审计也就有了清晰的线索。注册会计师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和制定审计计划时,要对被市单位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实施以下程序来确定被审单位存在已知或潜在的关联方及其交易:   1、审查以前年度审计工作底稿。以前年度工作底稿中确认的关联方,在本期如未发生变动,则仍视其为关联方;而以前年度未作为关联方记录的其他企业则有可能成为企业的关联方。  2、了解、评价被审单位识别和处理关联方及其交易的程序。  3、查阅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名单,这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正确判断他们与企业的交易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4、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记录,使注册会计师能认别控制、共同控制或对被审单位实施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5、询问前任注册会计师,从而提高审计效率,但仍要对询问结果审核。  6、审核所审会计期间的重大投资业务或债务重组业务,确认投资和重组的性质是否构成新的关联方关系。  7、审核所得税申报资料。若被审单位报税过高或过低,说明可能存在以转移利润为由的关联方交易。  二、对关联方交易的识别   判断关联方交易存在的标准不是金额大小,而是会计上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由于被审单位可能会故意隐瞒关联方,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实施专门审计程序来识别关联方交易。  1、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记录。  2、询问有关当局重大交易时的具体情况。  3、审阅被审单位管理当局说明书。  4、了解被审单位与其主要顾客、供应商和债权人、债务人交易性质及范围。  5、了解是否存在已发生但未进行会计处理的交易。  6、查阅会计记录中数额较大的异常或不常发生的交易。  7、审阅有关存款、借款询证函,检查是否存在担保。  三、对被审关联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符合性测试   1、了解、描述关联方交易内部控制。  2、查明并确定已授权或拟授权的关联方交易。  3、抽样检查关联方交易的原始凭证。  4、检查董事会和关键管理人员提供的所有资料,从而确定关联方交易的完整性。  5、审查机器设备或建筑物等购销业务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  6、审查关联方之间的代理、租赁、资金借贷业务。  7、审查支付给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的金额和方式有无不合理。  8、评价关联方内部控制制度。如果被审单位关联方交易的内部控制较好,可以减少实质性测试,否则应增加实质性测试。  四、对被审单位关联方交易进行实质性测试   1、审查被审单位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销活动、劳务支出、   租赁业务,确定其交易价格是否公平,相关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  2、审查被审单位与其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的有关合同、文件,核实资金是否被无偿占用,检查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3、审查有关担保、抵押协议,查看担保抵押品是否存在。  4、审查被审单位与其关联方之间研究开发项目及其项目转移价格是否偏离真实价格。  5、审查被审单位会计报表附注是否对关联方交易予以披露,披露是否完整。  五、检查已确认的关联方交易。  注册会计师在根据被审单位关联方交易目的、性质、范围和对报表影响程度形成审计意见前,还需检查重大关联方交易,并考虑执行附加的审计程序:   1、向关联方询证交易的条件和金额。  2、检查关联方所持的证据。  3、向与经济业务有关人员证实有关问题。  4、从重大往来款及抵押物中获取被审单位关联方的偿债能力。  六、向被审单位管理当局索取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声明书,以明确注册会计师与被审单位管理当局各自应负的责任。  七、审计意见的形成。注册会计师要根据审计结果形成无保留的审计意见或保留意见、拒绝意见或否定意见。

  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上市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但因xx、xx、xx、xx、xx、xx、xx回避表决,将导致股东大会无法形成有效表决,故关联方未履行回避程序,并参与投票表决。

实际上,什么样的收购要上股东大会要看公司章程、公司自己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公司规模不同,具体规定也不太一样。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是要上股东大会的,而且要三分之二股东表决通过。一般情况下,如果构成关联交易,那收购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的,也要上股东大会。当然,具体还要看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人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制订有关联关系股东 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关联交易显失公平公正,违背市场经济竞争原则

一、什么是关联交易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中“关连交易”是指:(1)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与关连人士之间的任何交易;(2)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对某一家公司的权益的收购或变卖,而该被收购或变卖公司的主要股东或为获提名为该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的董事、行政总裁或控股股东、或为该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的董事、行政总裁或控股股东的联系人。

关联交易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理解“交易”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是正确认识关联交易的前提。而“交易”是指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任何处理事务的行为,包括出售、租赁、借入、贷出、担保等活动,是一个比合同更宽泛的术语。与上市公司具有某种“关联关系”的关联人的存在是关联交易发生的前提。所以,界定“关联人”的范围很重要。

根据各国证券监管的规定,是否为关联人,应视“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存在与否而定。“控制”是指一方能够直接决定另一方的经济资源的处置;“重大影响”是指一方具有处置另一方经济资源的间接能力。判断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应看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具体而言,关联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因占有一定比例的出资额或持有一定比例的表决权股份,或是因合同关系、一致行动等,对上市公司具有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力的股东;另一类是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联系人。

二、关联交易的种类

(一)公平公正的关联交易与不公平、不公正的关联交易

判断的标准是一项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来说是否公平合理。因为关联人都有自利动机,在交易过程中,有的关联人会滥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或影响力,不按等价有偿的原则向公司支付对价,从而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判断一项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就要看关联交易是否遵循了市场竞争原则,是否符合正常或一般的商业惯例。

(二)零星的关联交易、普通的关联交易和重大的关联交易

这种分类其意义在于,哪些关联交易需要上市公司即时披露?哪些无须披露?哪些关联交易需要上市公司董事会批准?哪些需要股东大会批准?

(三)真实的关联交易与虚假的关联交易

判断真实与虚假的标准,一看是否有真实的交易动机,二看交易是否符合商业常规。

三、不公平关联交易发生的原因及其限制

各国公司法一般都有以下基本原则:(1)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2)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3)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但现代公司制度和基本原则具有先天缺陷。例如,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通常表现为公司所有权与公司经营权分离),减少了股东对公司经营过多的、不当的干预,使职业经理人的专业化经营成为可能,但同时也使得公司股东远离其财产及经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实际上控制着股东的财产,这使得内部人控制成为可能,而内部人控制极易损害股东利益。再如,“资本多数决”作为一种议事规则是公司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但“资本多数决”也可能被滥用,使大股东有机会利用资本优势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由此可见,“有限责任”“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资本多数决”等制度本身的缺陷是不公平关联交易发生的重要制度根源,规制不公平关联交易的途径之一就是在必要时对这些制度作适当调整。

在公司法上,董事被认为是公司的受托人。因此,董事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但一般认为,股东不负此义务。因为股份是一种财产,所以在投票表决时,股东只需要考虑他自己的利益。然而,权利的行使应以不损害他人正当、合法利益为限,而控股股东的自利性及权利的本质特性都极易使其行为超越这一界限。所以,现在对控股股东施以诚信义务是西方国家保护附属公司及中小股东的重要方式。

(一)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批准制度是防范不公平关联交易的重要措施。上市公司参与的一些重大关联交易应经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把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作为一些重大关联交易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借此将关联交易信息公开,确保公司投资者知悉有关情况,以便作出正确投资决策,进行有效监督。

鉴于股东大会的性质,要求所有的关联交易都由其批准,既不可行也无必要。所以,须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只能是一些对上市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一般从两个方面判断:

一是交易性质,即公司参与的关联交易的决策,在性质上属于法定或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应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是交易规模。有些关联交易虽然每次交易量较小,但因次数频繁而使交易数额累计规模巨大,虽不宜通过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但可由股东大会年终予以追认或年初预先授权。

(二)股东表决权排除

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对一些非常重大的关联交易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有助于防范不公平关联交易,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表决权排除制度,只要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决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存在利益冲突,不问其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不问其是否有可能在表决时赞成或反对该决议,一律剥夺其表决权;违反表决权排除制度的投票一律无效。该股东虽就该项决议不得行使表决权,但其作为股东的地位并未发生变化,其作为股东享有的其他股东权,如接受股东大会通知的权利、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就该议案发表意见的权利、质询权等权利均不应受到侵犯

大股东的关联议案被股东大会否决后,大股东可以按照正常程序通过董事会重提议案,再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间隔时间没有限制,但大股东应当有足够理由向股东大会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平合理性,否则还有可能被第二次否决,这样对大股东声誉以及其在监管机构的映象都有很大影响!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