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要求股权回购怎么办_怎么看待公司回购股份?为什么要回购?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1:58:15 人阅读
导读:目标公司进入破产重组程序并不影响投资人按照协议约定要求负有回购义务的目标公司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等回购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原因:在目标公司破产清算或重整的状态下,...

目标公司进入破产重组程序并不影响投资人按照协议约定要求负有回购义务的目标公司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等回购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原因:在目标公司破产清算或重整的状态下,目标公司股权价值严重贬损;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投资利益不能以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或向他人转让目标公司股份实现,其依据协议请求负有回购义务的目标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回购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既符合其签订投资协议的合同目的,也不违反举轻以明重的法律原则。

也就是说,若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股东等承诺在目标公司业绩达不到约定的标准时或者该公司未能按时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即需对投资方进行补偿或回购投资方的股份,则在目标公司已经进入破产重整,股权价值严重贬损的情形下,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股东更应满足投资人作为投资方基于合同约定以及其对目标公司发展趋势判断要求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股东回购其股份的主张。

回购公司股份当然是好事情,比减持要好,当然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价不一样会涨,有时候还会下跌。对于公司回购股份,要理性看待。那为什么要回购股份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低估

回购股份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公司的股票低估,回购股份是对公司未来股价表现看好的一种最直接的方式,回购股份意味着流通的股份减少,股份减少之后,每股收益就提高了,从大部分情况下看,回购都是一种积极的动作,回购是需要真金白银的去从市场上进行买入操作的,所以当一个公司开始回购公司股份的时候,通常情况是管理层认为公司的股价目前是被市场低估的。

配合减持

现在市场上的资本运作太多了,很多公司会发布回购股份的操作,同时股东会在这个过程中进行减持,这个是目前市场最常见的一种运作方式,股东想要减持,又不想股价太低,有一种方式可以做到,就是通过回购的方式拉高股价,在这个拉高过程中,在同步进行减持套现。

稳定股价

在市场出现极端行情的时候,上市公司都喜欢发出来回购股份的公告,这么做的目标就是稳定股价,但是不一定真的会回购,因为有些公司并没有资金可以用于回购,回购股份就算没有完成也是可以的,因为没有规定一定要完成。

总结

回购股份大部分情况下都是好事情,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回购股份都是利好,一定要看清楚,是不是出于其他目的。回购总比减持要好,但是现在的市场很多公司喜欢用回购来稳定股价,从而用最小的成本来实现最大的效果。

目前股权投资中:

股权回购协议一般是被投资公司的原有股东和新投资人签署的带有股价调整机制的对赌性质的协议约定新投资人以股权溢价方式收购原有股东的部分股权,

或者是以溢价增资的方式投资到被投公司同事约定了被投公司原有股东的业绩对赌责任,规定了原有股东在约定年限内要完成约定的业绩,若没有完成业绩则由原有股东按协议约定以现金方式补偿新投资人

或者采取股权回购的方式有原有股东回购新投资人的股权。原有股东与新投资人的回购协议,是原有股东与新投资人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对赌、回购,不涉及被投公司的责任,实践中和司法判决中都认可这样的协议的法律效力。

原文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2830307/answer/151924531

来源:知乎

你好,指的是一旦投资者要求公司回购股份,公司要在投资人购买股份本金基础上,每年再加10%回购。比如起初花了100元购买股份,那么满一年公司要用110元回购,满二年则用120元回购。

国外的风险投资基金,一般不需要签署无限连带责任。而国内的基金,大概率是要签的。

难道是因为国外的投资人理性思考,愿赌服输吗?其实并不是。作为风险投资的发源地,国外投资人的条款设计更复杂,更灵活,而不像国内,简单粗暴的用无限连带责任来保证资金安全。

据我所知,很多硅谷投资人,都使用“可转债”式条款,保障自己的资金安全。我在2017年曾经跟随几位前辈在美国硅谷谈过融资,见识到两种模式。

第一种:先投资,之后一部分可转为借款

投资机构先支付全额投资款,如果创业公司销售业绩或其他约定业绩增长良好,符合预期,那该笔投资金额全部转为公司股份。

如果没有达到约定业绩,就根据实际完成比例,把投资款一部分转为股份,另一部分转为借款。借款当然就需要创业公司还钱。这种会制定业绩目标,类似国内的对赌。

第二种:先借款,再转股

先以借款形式,把钱给到创业公司,你们先用,不着急谈估值和股份比例。然后约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我见过的大部分是1.5-2年内),等你们完成后续融资时,这笔钱按照后续融资估值的七折,折算成你们公司的股份。

可能有点绕,举个例子,我找你要投资,你先借给我100万美金,全算借款,明年我谈了另一个投资,对方按照投后估值1000万美元,投给我100万美金,占股10%。同时,你在一年前借给我的这100万美金,按照700万美元投后估值,由借款转为14.29%的股份。

为什么国内都会要求创始人签无限连带责任,内容大概是什么?

简单解释一下,因为我国法律通常不支持公司担保,所以该条款就会落在实际控制人(一般为大股东个人)身上,成为《自然人无限责任担保条款》。

条款规定,当发生某些情况时,投资人可以要求实际控制人,回购投资人所持股份,回购价格以8%-20%的年化收益较为常见。

能触发回购条款的,无外乎以下几条:

1、实际控制权变更

2、自交割之日(根据交割条件而定,一般是指股权变更后)起,5年内(我见过最短的期限是2年)未完成IPO(也就是说没给投资人套现的机会)

3、公司违反有关法律,遭到行政处罚

以上这些严格的条款,在我们融资时,要注意什么,能不能不签?

可以不签。要注意平衡双方的风险与收益。

过于严苛的条款,谓为“黄金降落伞”,让投资人没有任何风险,不管发生什么,都可以得到收益,甚至利润。把所有压力,都推给了创业公司。和高利贷,没什么本质区别。

我的经验是,如果不想签,需要和投资人好好谈判,在估值、融资金额和其他诸多方面,适当让步。

无论怎样,创业者在融资,以及和投资人谈判时,都要了解条款中每一句话背后的意义,以及可能为自己带来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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