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实际所有人承担责任的情形_车辆所有人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06:21:47 人阅读
导读:根据国家交通法规定:1:酒驾或者醉驾时,车上的人员没有制止,并允许这种做法的;当发生事故时,一起喝酒的和劝酒的承担连带责任;2: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事故造成损失应承...

根据国家交通法规定:

1:酒驾或者醉驾时,车上的人员没有制止,并允许这种做法的;当发生事故时,一起喝酒的和劝酒的承担连带责任;

2: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事故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肇事司机暂无力赔偿,由司机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垫付;

3: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承包、租赁经营是经营方式的改变,车辆权属未改变,车主也是车辆运行受益人。

4:肇事车辆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佣司机从事运输,车主或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5:肇事车辆司机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6:委托他人购车,代购人购车后肇事,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他人维修、保管车辆期间或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维修人、保管人、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7:肇事车辆为单位所有,司机执行职务,即工作或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行为受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委派或认可,该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8: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9:肇事车辆司机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擅自用车,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负责垫付;

10: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财物损失的肇事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1:无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肇事司机与受益人共同负赔偿责任;

12: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不属同一单位,司机与使用机动车受益单位为被告,由受益单位先行垫付赔偿;

13:旅客持票或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无票旅客乘车,运输过程中死亡,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不放弃继承,只在所继承财产额度内承担责任。遗产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因无遗产可供继承,继承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5:因紧急避险引起交通事故,引起险情人为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司机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6:无偿同乘即搭便车,原则上不能免除司机责任,应斟酌具体情形,比照过失相抵原则,减少司机赔偿责任;

17:学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由教练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18: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答: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是该机动车辆的责任,事故受害人可以将挂靠单位列为共同被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要求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一般都会支持。

交通事故案件当中,车辆挂靠多属于营运车辆,如大型客车、重型货车,我们处理的案件当中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自卸货车出现交通事故概率相当大,一般交通事故受害人都是非死即伤,这类车辆一般都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由运输公司代办车辆审验、投保等工作,依据挂靠协议,一般实际车主需要向运输公司交纳相应的管理费。即使挂靠协议中的约定运输公司免责事由,但该协议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不具有约束力,挂靠单位对外依然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上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律师建议事故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可以将肇事司机、实际车主、运输公司(一般行驶证上属于登记车主,但大多数都是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一般交强险和商业险先行赔付,对于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赔偿,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可以要求挂靠单位(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有助于受害人获得足额赔偿,避免因为肇事司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保险不够而遭遇执行不能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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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车辆所有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扩展资料:

车辆已经转让,未做过户的,由最后一次受让人承担责任,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照法律的规定,得具体看车辆所有人是否有过错,在以下情况下应当承担责任:(一) 明知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仍出借,并因该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二) 明知借用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资质仍出借的;(三) 明知借用人存在醉酒、疾病危险因素仍出借的;(四) 借用人下落不明的;(五) 未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六) 有其他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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