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24%和36%_民间借贷法定利息标准是多少?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00:58:55 人阅读
导读:自2015年以来,全国法院一审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位居所有案件数量首位,共计140万件。因此,解决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意义重大。在这一类案件中,争议最大的就是...

自2015年以来,全国法院一审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位居所有案件数量首位,共计140万件。因此,解决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意义重大。在这一类案件中,争议最大的就是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为此,最高法院于2015年9月1日 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解释对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第一、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就是说,在款项出借时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出借人在向人民法院主张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借期内利息的,利息部分的请求法院不支持。

第二、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有三个意思:

1、法律保护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24%的利息,利率在24%以下的民间借贷,其利息受法律强制力保障;

2、法律不保护借贷双方约定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约定为无效约定;

3、对于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部分,出借人拥有债权保持力但无执行力。也就是说,出借人主张这部分利息的,借款人有权拒绝支付,出借人并不得通过诉讼强制债务人履行。

对于借款人已经按照上述约定自动支付利息的,所支付的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部分,无权主张返还;所支付的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借款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出借人返还。

第三、将超过法定标准的利息写成借条,法院是否支持?

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按照本条的规定,将超过24%的法定标准的利息写成借条,该借条不能成为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条所记载本金及利息的依据。它的利息的性质不变,不能再产生利息了。

第四、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出借人有权同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比如:资金占用费),但法院只保护几项总和不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法海一粟:民间借贷利率超过36%无效的意思是,此时该利率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

1、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规定的含义是:

(1)绝对保护范围。约定的年利率未超过24%的,法律应当予以保护。

(2)绝对不保护范围。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的,超过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如果借款人支付的年利率超过36%的,其超过的部分,借款人请求返还的,法律应当予以支付。

(3)相对保护范围。约定的年利率在24%以上36%以下的,如果借款人没有支付,而出借人请求支付的,法律不予保护;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借款人请求返还的,法律不予保护。简单地说,就是没付的,可以不付;已付的,不得要求返还。

2、“无效”在法律上的意思就是不受法律的保护。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可分为:成立与不成立;生效与不生效;有效与无效。

(1)一个民事法律行为首先得成立,然后才能谈后面的生效及无效的问题。因此,成立是前提。

(2)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得依法生效,否则,这个民事法律行为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为,没有生效,则表明这个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不履行。

(3)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只有是有效的,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上述之间,成立与不成立,以及生效与不生效,是一个事实判断;而有效与无效,则是一个法律判断。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在我看来,民间借贷这么多年一直都是存在的,有需求才会有存在的必要,这次调整是年化15.4%,也就是月息1.28%分的利息,十万一个月利息也就是才1280,一年也就才15400元,当对方不还钱,通过打官司请律师,都不止15.4%的利息,那如果这样的话很多人就不愿意借钱了,据我所知,现在小贷机构基本上要求也是很高的,而且放的金额也很小。其实会造成一种局面有钱人有资产,用资产去融资利息越低,额度也比较高,因为银行宁愿多放一些贷款给优质客户,也不愿意放一分钱给资质差的客户!那这样的话,很多人从工厂出来想创业,那你必须就要有资金哦,以前的话你自己有点资金,困难的时候还能贷些款临时周转一下,那以后这种临时周转都没有了,那是不是个体户,小微企业没有资产的情况下是不是连挣扎得机会都没有?谁都有应急得时候,当普通人因为家人生病急需用钱,怎么办?反正我是不愿意借钱给朋友了,除非借了就不打算要了!

一般来讲,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应当是年利率24%。为什么会有36%的说法呢?

实际上是这样,如果双方约定是24%到36%的,而且也正常履行的话,这样法院就尊重双方的约定。但是,如果双方没有履行,那么法院也不会支持。

如果借款人要求出借方退还已经支付的24~36%的利息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超过36%,法院也是不予支持的。借款人要求出借方返还多支付的利息,法院会支持借款人,要求出借方退回超出36%的部分。

如果超过36%,双方都认可才履行的话,只要没人闹到法院,法院也不会管。

实际上就是这样,如果我们民间借贷约定利息是每年50%,借款1万元。

如果我们一分钱没有偿还,出借方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0.24万元的利息。

如果我们偿还了0.3万元的利息,出借方要求支付其他利息,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如果我们偿还了4000元利息,实在偿还不了了。被出借方逼急了,将出借方告上法院,那么可以要求返还400元多付的利息。

当然,一般出借方可以采取一些非常规手段来催要债务。可是如果我们有法院的判决书,到哪儿都会占理的。

校园贷、现金贷这些贷款方式也都是受到这样的限制。实际上他们通常会通过砍头息、假借款单、手续费等方式规避这些超高额的利息。比如借1万给8000打1万的借条,按照1万元还本息。有些人无知也很可怜,但他们的无知也很可恨。

虽然法律的规定是摆在那里,但是有些人逼急了,还是会往坑里跳,那就谁也救不了了。

最后再补充一下,如果我们民间贷款没有约定利息,法院会支持按0利率计算。所以,借款也是有风险的。

仅讨论高利的借贷,不谈套路贷的情况。

首先,高利贷超出法律规定24%及36%的部分利息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没有暴力催收,强迫交易等行为,是不涉及违法犯罪。

其次,法律规定的24%及36%跟高利贷没有任何关系。根据原相关法律,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同类同期银行银行利率的四倍,但是银行基准利率浮动较大,中间段多未5%-8%。因此采用了6%,再参照原四倍的规定。因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规定在民间借贷在24%以内予以支持,并是不是去强行规定借款人必须以24%的利息成本借款,而是出于对借款人的保护目的去限了高利贷无限制的高息,对于那些利滚利,砍头息等不予支持。那些反过来攻击24%过高的,不知道到底出于何种理由。那如果把所有对于合理利息的保护部分都去除。又有人敢借你钱么?借钱也是凭本事借的,大部分亲戚朋友间的借款都是无息的或者低息的,为什么你就只要借高息的,既然坚持高利贷是不合法的为什么又要参与其中,去借款呢。可不可以这样理解,借钱的时候管他合法不合法,先借着再说,还钱的时候,反过来说法律对你的保护不够到位?

诚然,有很多借款人是因为事业或者家庭的突发情况而需要临时借款的。但是民间借贷也是一种金融行为,并不是通过限制最高利率的法条就能解决所有问题,如果能从正规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正规的借贷渠道能借到钱,谁又会去借高利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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