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1、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送达不起诉决定书;
2、如果存在扣押财物行为,应解除扣押;
3、移送交管部门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你好,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
检察院的不起诉有三种:
具体是哪一种不起诉,你需要看一看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如果是法定的不起诉(不构成犯罪或者没有犯罪行为),就是绝对的无罪,以后也不会再追究。
如果是酌定的不起诉(情节轻微),这种情况说明是有罪的,只是因为情节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是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这种情况是目前无罪,如果将来发现新的证据,还可以重新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再次追究责任。
醉酒驾驶机动车,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2)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3)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危险品运输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4)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的;(5)驾驶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已报废的机动车、无牌证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证的;(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抗拒检查行为的;(7)在刑事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逸的;(8)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
依法适用不起诉决定的情形:1、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停车场移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未发生交通事故的。2、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醉酒驾驶机动车,无上述依法应当提起公诉的8种情形,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的,公职人员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其他人员酒精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的。3、酌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1)因抢救病人等紧急情况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此前,湖南、上海、浙江、江苏、湖北、天津、四川等地也出台过具体标准,对免予处罚、不起诉、缓刑以及不作为犯罪处理等情况做出规定。
醉驾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依法对其不起诉,就没有经法院判决有罪,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决不得定为有罪,所以检察院不起诉那就是没有罪。
是的,检察院不起诉,公安机关可以拘留的
如果检察院经过审查,决定不起诉的话,那这个案件的程序就到检察院终止了,不会已送到法院,法院也没有办法进行审判。
公安机关机关侦查完毕已送到检察院的刑事案件,以及检察院自行侦查结束的刑事案件,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一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一些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以及一些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其结果都是不将案件移送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
这是符合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以前对于醉驾是一刀切的,基本都要移送审判,以增加打击醉驾的威慑力。经过几年实践,对一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从重处罚的情形,驾驶员认罪态度好并且没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考虑不起诉。
虽然刑事上面有可能不受处罚,但行政上面的处罚是免不了的,所以还是千万千万不要酒驾、醉驾,于人于己,都是莫大的功德。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驾检察院做不起诉决定,只是不追究刑事责任。驾驶证怎么办,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的,检察院管不了也不会管。按照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驾如果检察院不起诉,是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会依法给予犯罪嫌疑人不起诉决定书,案件到此为止,不会留下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