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需要举行听证会_听证会到底是做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19:25:13 人阅读
导读: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扩展资料: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听证是一个带有现代民主政治色彩的制度。1946年美国制定《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一次规定听证程序为行政程序的核心。它的基本精神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证结果的公正。中国最早引进听证制度的是深圳市。真正在全国普及是在1996年,《行政处罚法》将听证制度纳入行政执法程序。《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的听证:第九十九条 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1、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2、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4)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消防监督员应当场收缴,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

(5)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一般程序

1、条件

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2、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讯问人或询问人不得少于2人;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需要传唤的,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证》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消防监督员执行。当事人逃避或拒绝传唤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传唤。

(3)进行现场勘验或检查,并制作勘验或检查笔录;

(4)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

(5)填报《行政处罚审批表》(分为适用听证和不适用听证两种)。对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6)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辨笔录》;

(7)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8)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建立行政处罚卷宗。

3、时限

(1)被传唤人的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24小时内不能结束讯问的,应当让被讯问人离去;需继续讯问的,可以再次传唤;

(2)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书》,3日内送达当事人;

(3)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7日内按民事诉讼程序送达当事人。

听证程序

1、条件

公安消防机构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当事人处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2、程序

(1)填发《听证权利告知通知书》;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告知后3日内向办案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公安消防机构不再组织听证;

(3)有特殊情况公安消防机构决定延期举行听证的,应填发《延期举行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4)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当事人阅读或向他们宣读,审核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5)填报《听证意见报告书》;

(6)填报《行政处罚审核表》;

(7)建立听证卷宗。

3、时限

(1)全部听证工作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0日内结束;

(2)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在3日内填发《告知不予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填发《举行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复议程序

1、条件

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或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行政拘留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可向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2、时限

当事人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申请,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赔偿程序

1、条件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2、程序

(1)当事人向公安消防机构递交赔偿申请书;

(2)填报《受理赔偿审批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分别填发《受理赔偿通知书》和《不受理赔偿申请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3)填发《行政赔偿决定书》,送达赔偿申请人;

(4)建立行政赔偿卷宗。

3、时限

(1)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2)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答:没有说是必须举行听证的,只有依当事人申请才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开和不开听证会有什么区别?开听证会照样也要涨啊!那只是一个形式而已,没想到还有人把他当真的。

交通事故并不一定都要开听证会,只有重大交通事故和当事人要求才会开,目的是解决当事各方对事故处理的疑义。

关于听证会的含义

听证会是一个新生事物,因此有必要明确它的含义。听证会有几层意思,第一,立法听证是由谁来听?示范稿规定是由立法机关的主体来听证,不是工作人员来听证。第二,听证会听什么?既包括对与立法有关的客观事实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听证陈述人从自身出发提出的包含个人价值取向的主观意见;第三,听证会与其他听取意见的方式,如座谈会、论证会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开性,听证陈述人是从报名的公众中产生的,而不是由会议的举办者在小范围内邀请的,会议的举行也是公开的,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第三,强调听证会的作用,听证会中获取的信息和公众意见,应当作为立法的重要依据。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听证机构和听证参加人

1、听证机构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听证机构是统一审议的专门委员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没有规定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美国的立法听证多在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中举行。日本规定了在院会和委员会举行听证会。许多地方的听证规则规定了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我们认为常委会可以就审议中争议较大、需要进一步听取意见的事项举行听证会。听证人可以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若干人担任,不必由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常委会还可以指定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举行听证会。

为节省立法资源,示范稿规定听证机构可以由若干机构联合组成。

2、听证参加人

目前各地对听证参加人的称谓不统一,示范稿进行了规范。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和听证陈述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如为会议的进行做有关的服务工作的人员不是听证参加人,不享有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人。其中主持听证会的听证人为听证主持人。在国外,听证主持人一般为委员会的主席。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我们规定了担任听证主持人的人选。

被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陈述人。使用“陈述人”,意在强调其任务主要是陈述、发表意见。对听证陈述人,许多地方规定不一致。国外称为证人。为避免使用“证人”的称谓不易为我国公众接受的情况(如刑事诉讼中找证人难),示范稿规定为听证陈述人。

3、关于听证的范围

立法法没有规定听证的范围。考虑到目前听证活动开展的现状,示范稿对听证的范围作出规定。听证的范围,示范稿区分两种情况作出规定:即应当举行听证会和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对于法律法规案内容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事项(如征收利息税,关于婚姻法的修改,几乎是所有公民关注的问题)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有较重大影响(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规,可能不是对多数个人或组织有影响,但对于某个群体有较重大影响),都应当举行听证会。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是指在这些情况下,可能需要举行听证会,也有可能通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的方式征求意见更合理(示范稿第五条)。如合同法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可能召开由法学家参加的专家论证会更合适。

4、关于听证的原则

示范稿规定了进行听证活动应当遵循的几个原则。这实际上是对听证参加人(主要是听证机构)的要求。一是不重复听证原则,二是公开原则,三是公正原则,四是客观原则,如实提供情况和如实报道原则。这是对听证陈述人和媒体的要求。

二、关于听证准备

听证准备是开好听证好的最重要的环节,是示范稿中条文最多的一章。

1、关于作出举行听证会的决定

关于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举行听证会是否要报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批准,是示范稿起草过程中曾考虑的一个问题,现在示范稿没有规定,是否可行,请大家考虑。日本规定需由议长批准。美国的情况需要请教这里的专家。

2、关于听证公告

关于听证公告的内容,示范稿除规定了时间、地点、目的等等外,强调了应对听证事项和与了之有关的必要的背景资料介绍,且介绍所包含的信息应当足以使公众判断听证事项是否会对其产生影响。也就是说对听证事项的介绍应当较为详细。否则公众不知道听证事项的问题所在,不知道是否会对自己产生影响,就不会去关心,不会参加听证人,那么听证会就无法收集到公众的真实意见。

关于听证公告的发布方式,示范稿规定的用意就是尽可能让最多的人知道或让尽可能多的相关人知道听证会召开的有关情况。

3、关于听证陈述人的确定

示范稿规定了确定的原则,即公正、合理、平等的原则。同时具体规定了在四种确定的方法。一是听证陈述人的报名人数不足听证会公告所列人数,听证机构认为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所有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均应列为听证陈述人。二是按照报名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听证陈述人。三是对于一些人可以有优先权,主要是某一群体推选出的代表。四是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经约见认为该人持有重要意见、确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听证陈述候选人或利害关系人。

4、关于听证义务

示范稿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因其担负的职责而了解某些情况,听证机构要求其向立法机关提供信息,而拒绝提供信息的。需要注意的是,对这类陈述人不应具有特权,不仅应当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还应当要求其出席听证会,以接受听证人和其他听证陈述人的质证。

5、关于听证陈述人保密和费用

这一规定是对听证机构规定的责任。一是保密的责任。听证陈述人简历中的个人情况,有一些可能涉及其个人隐私,未经本人同意,听证机构不得公开,这是在现代社会公民个人的权利。二是听证陈述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听证机构可以为其提供因出席听证会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听证机构不需对所有的听证陈述人支付因听证所支出的费用,因为出席听证会为立法机关提供信息,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但对于一些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如城市中处于最低生活线下的居民、生活困难的残疾人、边远山区的农牧民等,可以给以为其支付合理的费用。

6、旁听

旁听人员的确定,应参照人民法院旁听的办法,按到会场的先后顺序确定。此外,听证机构应当保证媒体参加听证会,并进行报道。

三、关于听证会的举行

1、关于听证陈述人发言的顺序

听证会举行的目的,听证人通过听取听证陈述人提供信息和发表的意见和看法,对听证事项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为达到这一目的,示范稿规定了听证陈述人发言的顺序。一是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先由提出法律法规案及其支持方的陈述人发言,然后由反方或持有其他意见的听证陈述人依次发言。二是持有相同意见的听证陈述人按照一定的顺序发言。如果同一意见的陈述人数量较多,主持人可以要求各方推选代表发言,或者提交书面陈述材料。示范稿强调各种不同意见的陈述人都应有平等的发言机会。

2、听证辩论

“真理愈辩愈明”,本着这一精神,示范稿规定了听证辩论的程序。各方听证陈述人发言并回答听证人所提问题后,经主持人同意,一方陈述人可以再次发言反驳对方陈述人的观点。陈述人之间还可以互相提问。

3、关于听证记录

关于听证记录,是对听证会进程所作的原始的、未经归纳、整理的记录。听证记录作为立法程序中的相关材料,应存档保存。鉴于听证会是公开举行的,因此,听证记录也应可以在政府刊物上公布,供公众、学者查阅、研究之用。

4、关于听证会上的言论保护

示范稿第三十六条规定,听证人和陈述人在听证会上的言论受宪法保护,不应受到任何追究。这一规定是为保障听证人和陈述人,尤其是陈述人可以充分反映情况。陈述人由于客观条件或自身认识能力所限,可能对某些问题的理解不够全面或有偏差。只要不是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便不应受到追究。

四、关于听证报告

1、关于听证报告的内容

示范稿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听证报告的内容。示范稿强调,听证报告应当将听证陈述人提的主要事实、观点意见及其依据作出充分的、客观的报告。(我认为第一章中的客观原则应当是对听证报告的要求。对陈述人和媒体的要求应当是真实,且这种真实只能限于信息来源或渠道的真实,而不可能是客观真实,因为什么是客观真实在某种情况下在一段时间内是不可知的。新闻报道的客观性,也只能是媒体的自律性要求,有的媒体的生存目的就是要为某一方摇旗呐喊。因此,客观原则不应当是听证的基本原则。)

2、关于听证报告的公开

听证报告应当公开,这也是对听证机构的一种监督。听证报告是立法过程中的重要资料,公布后可供公民查阅或学者研究之用。

3、关于听证报告的作用

示范稿最后对听证报告的作用作出规定。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这一规定是立法民主化的体现。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据此,如果公安机关准备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2000元以上的罚款时,应当事先通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并且告诉他们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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