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追究的行政责任不服_行政败诉追责过错责任办法?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8 07:14:22 人阅读
导读:第十二条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行为的实施主体与名义主体不一致的,追究实际责任人的过错责任。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行为的实施主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应当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分别追...

第十二条 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行为的实施主体与名义主体不一致的,追究实际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行为的实施主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应当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分别追究其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对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书面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方式。追究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过错责任的,应同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追究行政首长及其他责任人的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依法给予问责;

  (四)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应予追究垂直管理部门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过错责任的,监察机关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过错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其责任:

  (一)同一年度内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应追究过错责任的;

  (二)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调查、追究的;

  (三)打击、报复行政案件当事人的;

  (四)因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过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的;

  (五)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失职渎职等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十七条 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过错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其责任: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

  (二)因不可抗力使危害后果加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十八条 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过错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其责任:

  (一)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错误判断的;

  (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诉讼过程中相关责任人员主动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有错误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直接导致行政败诉的;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言法有信”为您解答

在民事案件中,如果你觉得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可以依法提起二审、再审。

对于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掺假的问题,因为公安一般是以证人或者勘验、检查人员的身份参与到民事案件之中,而并没有针对当事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是真是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据,法院会根据情节不同,对其会处以罚款、拘留,触犯刑法的,还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你也可以以此提出二审、再审的请求。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如下:

1、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3、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就是一般说称的民告官案件,行政案件的被告人一般就是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授权的机关。对于行政案件,我国现在有《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等。

现在我国对于行政案件也实行二审终审制,即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在上诉期限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这里所说的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他们对于行政案件的一审判决不服的,都可以提出上诉,这是他们的权利。

这主要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上诉后,一审判决不生效,最终结果以二审法院的审理为准,也就是说二审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

  1.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 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 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所谓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指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对该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才发现的,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要正确理解该条的规定,应把握三点:该条的“发现时间”是指行政机关的立案时间,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期限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日。如运输违禁物品,在途中用了10天时间,应当从最后一天将违禁物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对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如某公民自从接通电源时就开始偷电,该案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该公民停止偷电之日起计算。又如某人违法占地建住宅,其行为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某人拆除住宅,退出土地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期限内发现违法行为,但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期限的,对这种情况法院不以超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处理。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