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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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行为的实施主体与名义主体不一致的,追究实际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行为的实施主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应当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分别追究其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对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书面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方式。追究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过错责任的,应同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追究行政首长及其他责任人的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依法给予问责;
(四)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应予追究垂直管理部门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过错责任的,监察机关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过错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其责任:
(一)同一年度内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应追究过错责任的;
(二)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调查、追究的;
(三)打击、报复行政案件当事人的;
(四)因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过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的;
(五)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失职渎职等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十七条 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过错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其责任: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
(二)因不可抗力使危害后果加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十八条 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过错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其责任:
(一)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错误判断的;
(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诉讼过程中相关责任人员主动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有错误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直接导致行政败诉的;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言法有信”为您解答
在民事案件中,如果你觉得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可以依法提起二审、再审。
对于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掺假的问题,因为公安一般是以证人或者勘验、检查人员的身份参与到民事案件之中,而并没有针对当事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是真是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据,法院会根据情节不同,对其会处以罚款、拘留,触犯刑法的,还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你也可以以此提出二审、再审的请求。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如下:
1、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3、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就是一般说称的民告官案件,行政案件的被告人一般就是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授权的机关。对于行政案件,我国现在有《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等。
现在我国对于行政案件也实行二审终审制,即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在上诉期限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这里所说的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他们对于行政案件的一审判决不服的,都可以提出上诉,这是他们的权利。
这主要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上诉后,一审判决不生效,最终结果以二审法院的审理为准,也就是说二审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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