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加班费的计算公式是:
1.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延长工作小时数×小时工资×150%;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休息日工作天数×日工资×200%或:休息日工作小时数×小时工资×200%;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法定休假日工作天数×日工资×300%或:法定休假日工作小时数×小时工资×300%。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应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按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加班费=正常工作日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休息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21.75*150%*正常工作日的加班时间+月工资基数/21.75*200%*休息日的加班时间+月工资基数/21.75*300%*法定休息日的加班时
经企业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全年11天节假日)加班的,则企业应按其日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费,且不得以补休替代加班费。而日工资即加班费计算基数的确定,一般原则为: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标准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无明确约定或未约定的,按正常劳动所得的工资收入确定。并且,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企业未按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另:实务中,还亦得区分加班和值班,后者适用于加班费支付的规定。
一、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加班工资是以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的,所以要了解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首先要了解工资是由哪几部分构成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这个规定工资的基数应该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和补贴,比如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级别工资、超产奖、年终奖、全勤奖以及饭贴和交通补贴等项目。计算加班工资的时候这些项目都应该累加起来。
计算加班工资的时间标准:
加班工资都是以小时作为计算单位来计算的,因此要计算加班工资首先要算出小时工资。自 2008年1月3日起,月标准工作天数为 21.75。
具体计算公式为:
月工资性收入÷ 21.75÷8小时×加班小时数×150%(或者200%或者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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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 加班工资基数÷21.75×天数×300%。法定节假日小时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基数÷21.75÷8×小时数×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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