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听证几日内提出_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多少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21:04:29 人阅读
导读:行政许可的听证,听证会结束后20天内作出行政决定,需要听证笔录。如果是行政处罚的听证,决定期限法律没做规定。无论是行政处罚的听证还是许可听证,听证笔录都需要经当...

行政许可的听证,听证会结束后20天内作出行政决定,需要听证笔录。如果是行政处罚的听证,决定期限法律没做规定。无论是行政处罚的听证还是许可听证,听证笔录都需要经当事人确认无误签字或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如下: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扩展资料行政处罚法的听证程序原则如下:一、公开原则公开是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防止用专横的方法行使权力的有力保障。《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二、职能分离原则职能分离原则是指在听证过程中从事裁决和审判型听证的机构或者人员,不能从事与听证和裁决行为不相容的活动,以保证裁决公平。《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4项规定了这一原则,即“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三、事先告知原则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对人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和听证时间、地点、以确保相对人有效行使抗辩权,从而保证行政决定的适当性与合法性。不能及时得到通知,没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就意味着当事人没有机会取证和准备辩论,不知道听证涉及的主要问题,就无法做必要的听证准备,难以行使自卫抗辩的权利。四、案卷排他性原则案卷排他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正式听证程序作出的决定只能以案卷为根据,不能在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未知悉和未论证的事实为根据。目的是保障当事人有效行使陈述意见的权利和反驳不利于已证据的权利。法院也只能以案卷中的记录为根据,审查行政决定合法与否,行政机关也可以以此为由排除干扰,独立作出决定。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案件,按行政处罚法的10日, 牵涉到行政许可的案件,按行政许可法的20日,这也属于法条竞合情况

条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程序: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内组织听证,7日前通知听证时间地点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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