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_民间借贷构成经济诈骗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6 17:25:36 人阅读
导读:民间借贷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

民间借贷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不属民间借贷范畴。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的资金融通活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从事资金借贷活动,只有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关于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违法违规放贷的情形,民间借贷合同就有效。可见民间借贷只要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国家是承认合法有效的。

但是民间借贷又是个高风险行业。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的资金应该是自有资金,而且不能长期以借贷为业。如果出借人的资金是依靠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然后再借贷给他人的,就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是采取种种手段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资金然后再高利转贷给他人的,则可能触犯高利转贷罪;如果出借人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非法吸收他人资金的,或者吸收他人资金后出借部分给借款人,部分用于自己挥霍使用的,则可能触犯了集资诈骗罪。

从提问者给的情况看,老板放贷的资金并不是自有资金或者不完全是自有资金,而是吸收的公众存款,如果人数众多,达到规定数额,则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量刑标准,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单位吸收存款额不满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足15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损失的,就构成犯罪了。老板吸收他人存款后跑路了,性质应该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要严重,有可能构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集资诈骗罪。

至于提问人被受害人(存款人)举报到公安部门,这很正常,毕竟受害人是在提问人手中办的业务,在别人并不完全了解的情况下,首先要求公安部门控制住提问人,这是一个正常人的正常做法。只要提问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说清楚在公司从事的具体工作以及在工作中所扮演的具体角色,以及所知晓的公司放贷业务情况,公安机关是不会冤枉好人的。再说,公安机关按照办案惯例也会询问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一些情况。如果经公安部门调查,老板在从事放贷业务中,提问人明知老板从事的是非法放贷业务,还与老板一起从事非法活动,帮助老板转移资金或者从中获取好处,那就构成了共犯了,提问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月息36%内受国家法律保护,超过36%无效。 从概念来看 正常的民间借贷是在法律允许之内的 是受法律保护的 就像人与人之间进行借钱 正常的手续 正常的行为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其"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从这个概念来看典型的非法的 违反了国家的法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所以从三者的概念分析 第一种属于合法的 第二种 第三种都属于一种违法行为 作为普通老百姓要擦亮眼睛 不要做出违法法律的事情害人害己 悔之晚矣

区别占有与非法,才能正确认定民间借贷和诈骗,具体分析如下,供参考。

占有的认识

  • 我们知道所有权有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如何理解占有是关键。
  • 排除他人占有。排除权利人占有是构成诈骗行为的首要条件,至于权利人的所有权是否正当不在考虑范围之内,如,诈骗他人盗窃、抢劫所得财物同样构成诈骗。
  • 自己或者他人占有。排除权利人占有后,自己或者他人占有是构成诈骗行为的另一要件。自己或者他人没有占有,可能是未遂行为,只有数额巨大才能构成犯罪。
  • 自己或者他人按物的效能使用是区别诈骗行为与毁坏行为的要素。当行为人遵从物的效能使用诈骗的财物,可能构成毁坏类犯罪。

正确认识“非法”

  • 有人认为非法是违反法律规定,如,构成诈骗罪的非法性源于违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实际上,构成诈骗罪的“非法”是对民事义务的违反,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没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正是对“非法”的错误理解,造成民间借贷行为被认定为诈骗罪。
  • 一般而言,我们判断“非法”主要是对义务违反寻求答案,只有行政犯可能需要通过法条来获得答案。这样,我们可以将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排除出诈骗罪。
  • 2019年7月23日,两高等公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借贷行为规定为非法经营罪,将民间借贷行为最大限度的排除出“套路贷”诈骗犯罪。非法放贷尽管利息等费用畸高,但毕竟来自于借款人的承诺,出借人索取没有违反义务来源。
  • 民间借款建立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对占有没有非法,但手段行为可能非法,如,拘禁他人等。同样,这里的“非法”违法义务的来源,并不是来自于刑法非法拘禁罪的规定,而是来自于民法的人身权,刑法有选择的将严重侵犯人身自由权规定为犯罪。

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

  • 构成诈骗罪有独特的行为过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因此,民间借贷有真实的借款关系,基于承诺,行为人索取高利息本身并不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借款人没有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财产。
  • 由此看来,真正的民间借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很难构成诈骗罪。只有没有提供借款,通过诉讼等方式,有构成诈骗罪的可能性。此时,受骗的是有处分权的法官或者仲裁人员,此即所谓的“三角诈骗”。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按照国务院247号令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罚。”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又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企业未经有权批准的机构审批,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较为广泛的群体)吸收存款。而合法的民间借贷则是企业向特定的公民借款。在这里,“特定的”和“不特定的”对象是区分合法与非法的一个重要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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