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保险合同有哪几类_保险合同无效的形式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6 20:57:30 人阅读
导读:保险合同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一般有以下情况:一、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

保险合同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一般有以下情况:一、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c.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二、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b.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d.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善意取得。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您好,一、什么是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

二、保险合同无效的种类有哪些?

按照不同的因素来划分,合同的无效有以下几种形式: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根据不同的原因来划分,无效有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两种。约定无效由合同的当事人任意约定。只要约定的理由出现,则合同无效。法定无效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一旦出现,则合同无效。各国的保险法通常都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保险合同无效。

(1)合同系代理他人订立而不作申明。

(2)恶意的重复保险。

(3)人身保险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

(4)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年龄限制。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根据不同的范围来划分,无效有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两种。全部无效是指保险合同全部不发生效力,以上讲的那几种情况就属于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中仅有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如善意的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但在保险价值限额以内的部分仍然有效。又如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与保单所填写的不符(只要没有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保险年龄的限度),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给付保险金额,这也是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根据时间来划分,无效有自始无效和失效两种。自始无效是指合同自成立起就不具备生效的条件,合同从一开始就不生效;失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因某种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效。如被保险人因对保险标的失去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即失去效力。失效不需要当事人作意思表示,只要失效的原因一出现,合同即失去效力。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关于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   

1、合同主体不合格。   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则合同无效。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在这里,欺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对主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知不存在风险却谎称有风险,明知风险已经发生而谎称没有发生等等。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对方或与对方有关的人的人身、财产、名誉、荣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同自己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要挟是确定可能实现的行为,而且足以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   

3、客体不合法。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4、内容不合法。   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无效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   因保险合同的无效而导致的法律后果可以类推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集体、第三人。”根据合同法的这些规定,保险合同的无效导致以下法律后果。

问:造成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哪些答:您好!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当事人所缔结的保险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

1、合同主体不合格。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在缔约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采取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的方式致使对方做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

3、客体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4、内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等,则均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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