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产需要公证吗_不需公证如何继承房产?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10:56:16 人阅读
导读:目前常见的遗产继承主要是不动产类继承,存款、股票、基金、保险等金融资产类的继承,还有车辆的继承、以及股权的继承。我国现行继承法并没有对遗产继承进行公证做出强制性...

目前常见的遗产继承主要是不动产类继承,存款、股票、基金、保险等金融资产类的继承,还有车辆的继承、以及股权的继承。

我国现行继承法并没有对遗产继承进行公证做出强制性的规定。也就是说,遗产继承属于自愿的,不属于法定的公证事项。但是,为什么很多人去办理遗产过户时,相关部门非要让当事人办理继承权公证呢?

第一个原因:是由于公证机构的专业性质决定的。公证机构是我国的法定的证明机构,公证机构经过法定程序出具的公证书,具有最高的证据效力,也具有最高的证明效力。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推翻外,否则,公证书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而继承权公证书具有直接确定由哪一位当事人继承的效力。正是因为继承权公证书的上述效力,相关部门才会出台规定,当事人办理遗产继承,必须公证处去办理继承权公证。

第二,是由遗产继承权办理工作的专业性决定的。遗产继承权的办理是一个很专业的法律工作。遗产继承关系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理过程中需要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以及确定由哪一个法定继承人来继承,工作比较复杂,并且带有一定的风险。而公证机构,作为我国法定的证明机构,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方面,具有专业优势,人才优势。因此,相关部门,如不动产登记部门,银行等,都会要求当事人去办理继承权公证。从而减轻自己的法律风险。

第三个原因,出于保护相关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的考虑。现在的遗产,特别是遗产,都比较值钱,有的法定继承人为了独自霸占遗产,都会想法隐瞒其他法定继承人的信息。而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权公证的过程中,会经过多道程序,对要办理的继承事项进行审查、核实。如果发现当事人做虚假陈述,从而侵犯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权益,公证处就会拒绝办理。这样,一些继承人想独吞遗产的企图也不会实现,从而很好的保护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相关部门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原因。如果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请不要忘了点赞和关注哦!





您好!

放弃继承不必须公证。包括无争议情况下的继承,也不强制公证

但是,按照目前继承、放弃继承的做法,有两个点需要明确:

1.放弃继承,必须要有明确的证明,口头的不行,要形成书面。

2.没有争议情况下的继承,虽然不强制公证,但是主流做法的依然是做继承权公证。

放弃房产继承的做法

放弃继承必须要由本人形成书面证明,用来起到两个作用:一个是证明是自己主动放弃;一个是留存一个客观的证据

法定继承权是继承人“天然”具备的,不放弃就视同接受。如果选择放弃,那么必须要有类似《放弃继承权声明》之类的纸质文本,由本人亲笔书写、签字画押。

因为一旦放弃、完成继承之后,再想反悔就比较困难了。因此,从保护继承人利益的角度,也要有此类形式的客观证据——以防万一放弃人变卦,导致继承人的利益受损。

但是,如果做公证的话,可以认为有了公证处的公信力背书,相对来讲保护性更强一些。

因此,关于“放弃”,给出的建议是:必须要写放弃声明,建议公证

放弃继承权的人,是否也必须到场办理继承手续?

一般公证处的要求都是必须要到场,不管是继承人还是放弃继承的人。

但是现实中有很多客观情况:例如想放弃继承的人在海外、无法行动但是意识清醒,等等。因此,放弃继承权是可以“代办”的——放弃的人写一份委托声明,本人不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继承手续。

注意:继承的人必须到场,不能委托。

此外,这里还有一个小点需要提醒一下:

放弃继承权的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必须是自己的意思主动放弃,这是硬条件。举个例子,老人精神时好时坏,趁着清醒的时候让他本人写了一个放弃声明并指定了委托人。但是,因为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种放弃行为视同无效——已经不具备客观表达自己真实意思的能力。

肯定的回答:遗嘱不是一定要公证才有效力。

一、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的主要体现)。

三、遗嘱不会自动生效,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通常还必须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才能获取遗产。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处的做法:公证机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审查确认遗嘱的效力:(一)遗嘱为公证遗嘱的,公证机构应当对遗嘱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向全体法定继承人核实,核实的内容包括询问被继承人有无其他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人中有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法定继承人对公证机构的核实没有回复的,或者无法与法定继承人取得联系的,公证机构在对遗嘱进行审查后,可以确认遗嘱的效力;(二)遗嘱为公证遗嘱以外的其他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的,公证机构应当取得全体法定继承人对遗嘱内容无异议的书面确认,并经审查认为遗嘱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确认遗嘱的效力;

您好!

目前这个阶段,不能说不能办,但是比较难。有些地区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可以不经过公证、直接办理,但是仍然不是主流的办理方式

以下从两个方面:为什么比较难、如何绕过公证办理房产继承,分别说明一下。

为什么比较难?

1.历史政策沿革的原因

在之前1991年8月31日,司法部门与建设部联合发了一个通知:《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这个文强调了“必须公证”:

1、继承、赠与房产,当事人应当先办理继承、赠与公证,然后持公证书和有关契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3、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所有权转移行为,必须办理公证,然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手续;
4、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与司法公证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本地其他房产事项必须公证的规定;
5、有关办理公证和房产登记的程序事宜。

所以,所有办理房产继承手续,都得先走公证(无争议)、再走过户手续。

在2016年7月5日,司法部下发了一个通知: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 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

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宣布了上述通知废止、不必须公证。

但是,问题就来了。继承人完全可以选择不公证(公证需要缴纳不菲的费用),而实际办理过程中,不公证又办不了,这不是矛盾么?

2.相对客观的原因

之所以说“相对客观”,并非是绝对障碍。部分地区已经根据上述细则出台了一些具体的实施规范。但是,最大的障碍在于:

  • 办理房产的机构,对于继承是不专业的。没法强制不动产登记中心必须熟知继承有关的法律知识。所以,就得必须有个人能代替他们作证,这个“证人”,要么是法院,要么是公证处。

  • 信息互通问题。例如,户籍、亲属关系、公民个人档案等等,这些信息全部是影响继承有效性的关键因素。但是,不动产登记中心掌握的最大信息是房产信息,其他信息,都得需要经过其他系统例如公安户籍系统、民政系统等获取,涉及到异地的更麻烦。怎么办?这些信息就让老百姓自己去解决——就衍生于一堆的材料需求,继承人不得不去跑多个部门和机构。

所以,归根结底,政策是好的,出于对老百姓更加方便的初衷。但是实施过程中需要支撑、配套的东西相对滞后,就造成了:取消强制公证4年多以来,原有的办理方式依然在大范围延续。

如果绕过公证办理房产继承?

如果不公证、直接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好处是:公证费用可以节省,但是,麻烦程度一样不少。办理流程相当于把办理继承权公证手续和过户手续都集中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而已。

继承人准备好材料:

房产证明。

  • 所有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明。注意,这也是一个麻烦点,有些地区不仅仅要求有第一顺序继承人,还要求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材料。

  • 死亡证明。被继承人、所有继承人(同上,有些地方也要求第二顺序继承人)中死亡的,要求出示死亡证明。

  • 亲属关系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是什么关系,亲妈是不是亲妈、爸妈是不是夫妻,等等。

所有继承人拿着上述材料,到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办理。

所以,按照目前实行的操作方式,真想绕过公证去办理,不取决于继承人,而是取决于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

再多说一句:之前有过这样的案例,继承人要求不动产直接登记中心办理被拒绝、要求先公证再办理,继承人投诉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后来办理了。这或许也是目前一个可供借鉴的手段。

当事人因继承、受遗赠申请房产登记时,房产登记部门通常会要求当事人提交经过公证的相关材料,如继承权公证书。自1991年以来,这一做法业已成为因继承、受遗赠进行房产登记的基本要求和惯例。但也加重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继承法》虽规定了公证遗嘱,但只是作为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并列的遗嘱形式加以规定的,在效力上具有优先的性质;作为规范房产登记的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权法》,也未直接涉及公证事宜。《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仅就房产登记的职权部门进行规定,并未对房产转移登记的要件作出规定。作为公证基本法的《公证法》第11条规定,公证机构可以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遗嘱作出公证,但未有明确把继承受遗赠房产登记公证作为办理房产登记的条件或者手续。

法定继承和受遗赠本质上是一项民事行为,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且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通过一个指导案例,明确了“房产继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并非必须办理公证”。案件名称:陈爱华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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