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改姓名需要哪些手续_未成年人该怎样改名?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13:16:38 人阅读
导读: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变更姓名前置条件及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1)由乳名改学名;(2)因父母离异更名;(3)父母再婚后子女更名;(4)因收养关系成...

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变更姓名

前置条件及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1)由乳名改学名;

(2)因父母离异更名;

(3)父母再婚后子女更名;

(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

(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

(6)同校或同班学生重名。未成年人更名由父母或收养人、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申报。离婚后子女申请更名的,须经亲生父母双方同意;再婚后子女申请随继父(母)姓的,须经亲生父母和继父(母)同意。

所需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申请表应由父母双方签字。父母离婚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签字,如一方不能到场的,由公证机关出具同意变更子女姓名的公证书。)(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网上下载);

2、父母双方和未成年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父母双方两本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亲离婚证(父母离婚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5、父(母)死亡证明(父[母]死亡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6、收养证或解除收养证明(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7、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变更姓名

前置条件及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1)由冷僻字、繁体字更改为简化字;

(2)随父或随母姓(含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3)恢复原户籍登记机关登记并使用过的姓名;

(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

(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

(6)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户口迁入我市大中专院学生集体户的,不得申请变更姓名。

所需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原件);

4、国有单位人员由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非国有单位人员由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无职业人员出具无职业证明(含待业证、失业证、下岗证);(原件和复印件);

5、亲属关系证明(随父或随母姓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6、原户籍登记机关证明(恢复原姓名的出具)(原件);

7、收养证或解除收养证明(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更名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8、县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出具出家或还俗的证明(出家或还俗的人员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9、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办理条件:

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理由充分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受刑事处罚、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一律不予变更姓名)。变更姓名正当理由通常是指:

1、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2、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法名改俗名的;

3、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的等。原则上,领了身份证后,没有正当理由是不办理姓名变更的。

提交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的书面报告。(收原件)

2、《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从业于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等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在《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中加具同意变更意见并盖公章的,视为有效证明);(收原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改名字要经过以下程序: 1、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报告。 2、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户口登记机关审批核准。 二、变更姓名申请材料: 1、本人或者父母申请; 2、户口本。 3、姓名变更更正的理由和相关证明 三、变更姓名审批时限:派出所二十个工作日,分局县局十五个工作日。

申请变更姓名  1、办理条件: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属未成年人的,应当经未成年 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并共同到场;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氏:①因 血亲关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间变更的;②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③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④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变更 姓氏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名字:①姓 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②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③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④ 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情形。  (3)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姓名 变更,按以下情形办理:①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 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申请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 ,申请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③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 后决定。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①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②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③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父母未能达成协议的;  ④变更姓名或者更正出生日期未满三年的。   2 、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③符合办理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3 、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报县(县、区)局审批后办理。   4 、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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