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必须当庭质证吗_再审的时候原来的证据都要重新在质证一遍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15:04:56 人阅读
导读: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刑事诉讼法第61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为“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

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刑事诉讼法第61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为“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其实,不光是证人证言,其他形式证据也都必须经过法庭质证之后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

但是,我想展开阐述的是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的质证方式可能和我们想象的不太一样。也就是说可能大部分人想象的质证方式是证人必须亲自出庭接受法庭以及控辩双方的质询,但是,实践中却是另外一种情况,即大部分刑事案件的证人都不会出庭接受质询。刑事案件中律师质证的对象大部分其实是证人在公安阶段所做的笔录。

由于证人只有在法庭通知的情况下才需要出庭作证,针对笔录进行质证其实是我国刑事案件的一大特色。这种质证模式我个人认为唯一的好处就是提高了庭审效率,节省了时间,但是并不利于真正的查清案件事实。证人出庭作证时,面对的是合议庭、公诉人、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四方主体,这种多方参与、多方监督下的获得的原始口供,相较于仅在公安一方参与下获得的传来证据(记载证言的笔录),一般上来讲更能够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因此,在未来,不苛求所有证人都能够出庭,但是最少应当通过修改法律,确保当事人申请出庭的证人必须出庭亲自作证,否则其庭前的证言就属于无效证据。

‘’公诉人的这种说法肯定是错误的。‘’

依我之见:该案件公诉人(检察官)在庭上对于所举‘’证据复印件‘’的来源说‘’庭审后向法庭提交‘’的答辩意见是错误的。

一,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庭审质证的‘’谁主张丶谁举证‘’的举证责任的原则规定,作为公诉案件控方的检察院的出庭公诉人(检察官)有法律义务为本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提供经得住了当事人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各方诉讼参与人对其向法庭所举证据的‘’当庭质疑‘’一一证明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丶证明证据的真实性丶证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连性等等。

二,就本案例而言,出庭检察官应当在法庭上当庭将该‘’证据复印件‘’的出处在复印件的空白处作如下说明‘’本复印件原件存于xx处,复印制作人xxx,X年x月X日‘’以供法庭诉讼参与人核查。如果该‘’证据复印件‘’的原件丶原物侦查机关在全案移送检察机关时己随案移送的话,出庭检察官必须当庭出示原件原物而不能只出示‘’证据复印件‘’,只有在原物丶原件易腐烂或不宜保管,或过大不宜搬入法庭时,法律规定才能以拍照丶视频丶‘’证据复印件‘’的形式当庭向法庭出示。

只有按上述方法这样处理和当庭答辩才能正确应对各方诉讼参与人对该‘’证据复印件‘’的质疑,只有这样处理和答辩才解决了本案例取证程序合法和清楚地回答该证据的原始出处和证据的真实性问题,也只有这样处理才能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本案件证据真实性问题达到定罪量刑‘’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当庭出示证据丶当庭答辩‘’,即法律规定的‘’有证庭上举丶有话庭上说‘’,而不是检察官庭审后向法庭说明该‘’证据复印件‘’来源的合法性是法律对证据质证的强制性规定,否则,法庭有权以证据来源不合法丶证据真实性存疑而加以排除。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我是法律解忧君,我来回答您的问题。

解忧君在法院工作,一直也在办理案件。对于您的问题,我首先要回答您的是:手机录音是可以做为证据是使用的,但是不是所有的手机录音都是可以成为法官采纳的证据的,因为要符合证据要件。因此手机录音能否最终被采纳,关键看该录音是否合法取得,是否与本案有关联,是否具有客观性。结合办案经验,我会用通俗易懂的言语为您讲述手机录音的那些事。


一 不能作为证据的录音

1强迫对方做出违背自己意思的表述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就是说我们取得的证据必须是对方本人的在没有他人强迫下真实的表述,如果是在一个强迫的环境下,比如武力控制情况下,比如言语威胁之下等等,在这样的环境下,即便你取得了手机录音,也是不能被认定的,反而还可能因为涉嫌违法被刑事制裁。

2 手机录音的取得方式违反法律或者公共道德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就是说你取得的手机录音招数太缺德,那肯定是不能作为证据的。比如你把录音设备放到了人家的床底下,偷听偷录,这就是不合法的,比如你跟踪对方,采取的方式偷拍偷录也是不被允许的。

3 手机录音被剪辑,篡改,嫁接的不能作为作为证据使用,有些人自以为很聪明,于是就将手机录音中不利于自己的给剪辑了,把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连在一起了,自认为天衣无缝,其实是自作聪明,因为这个录音肯定需要当庭质证的,你的手段肯定会被识破,在者法院对于这种证据也是审查的力度非常大,根本不会被采纳。

4 录音存疑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是现实中最常见的录音不被采纳的情况。因为录音作为电子证据在法律上证明力较差,法院对于该证据采纳会慎之又慎,而往往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里的内容,都具有主观性,有时很难从录音中得到有效的线索或者对于事件的真实性有疑惑而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这样往往会导致该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 录音证据需要注意的内容

1,偷录的证据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即便对方认为你是偷录的,到只要不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偷录的证据只要对方证据要件都是可以被是使用的,即便对方以偷录为由抗辩不会被支持。

2 早保留好录音的原始载体,如果能提交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如果提供有困难,可以提供刻录版,但是证据原始载体必须留着。因为你提交的证据很有可能被对方质疑作假,此时需要鉴定,鉴定就需要对原始载体鉴定,丢失或者提交不能是会出问题的。

3录音证据绝对要清晰明白,不要存疑。你在录音时对于你的案件的关键问题一定要在录音里体现,要不然就白录了。录音模模糊糊,似是而非,很容易被对方足以反驳,此时的承办法官是中立的,他是看证据说话的,你的录音不能说明什么的时候,是不会被采纳的。

4需要其他证据佐证形成证据链条,因为录音证据证明效力微乎其微,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作证时,有很大风险败诉因此需要你搜寻其他的证据来跟录音证据一起证明你的案件事实,这样可以做到有恃无恐。

我是法律解忧君,一个坚持原创的人,喜欢的可以评论留言互动,第一时间看到会第一时间回复,点点关注点点赞,大家生活愉快。

依我之见:‘’未经开庭质证的证据也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为什么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也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呢?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刑事案件认罪认罚‘’速裁程序‘’的规定。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审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审判程序一章中在原来一审普通程序丶一审简易程序的基础上,针对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凿充分,被告人最高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小案件增多的办案现实新增加第四节二百二十二条至二百二十六的认罪认罚的‘’速裁程序‘’,1,该速裁程序规定一一一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可以实行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2,同时该速裁程序还规定一一一可不受一审普通程序关于起诉书丶传票送达限制;3,该程序还规定法庭审理案件时可‘’不进行法庭调查‘’。

二,那么,‘’速裁程序‘’规定一审庭审时,A,‘’不进行法庭调查‘’,意味着什么呢?

意味着适用该程序不会象普通程序那样被告人陈述其指控的犯罪事实;

意味着有关证人无需到法庭作证并接受控辩双方交叉询问;

意味着也不再需要检察官当庭一一展示在卷的全部证据;

更意味着也不会再让被告人对在卷证据一一发表‘’质证‘’意见;

而不再让被告人再发表‘’质证‘’意见一一也意味着被告人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复核证据时己经将公安机关收集的涉案构罪证据丶事实情节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意见,也就是说法律关于定罪证据必须经当事人‘’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定己经提前至审查起诉阶段;

B,这种‘’不进行法庭调查‘’,而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检察官审查起诉应听取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丶委托代理人(律师)对案件的意见,当然也包括对案件证据的意见,而这种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多方)意见‘’,实质上就是‘’质证‘’的一种表现形式。

所以,我们看待今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一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速裁程序‘’也需要观念上的与时俱进。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审判程序不合法,这个理由不成立,既然是开庭审理,就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规定执行。而且举证质证阶段法官会当庭调查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同时还要求原被告双方或代理律师对证据的合法性有无异议,是否属实。法庭都需要做记录。

依我之见:未经法庭示证质证的证人证言丶法医学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予以采信。

下边本人试从法理和实务层面作简要分析:

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论公诉类刑事案件,还是自诉类刑事案件,控辩双方、原被告双方均有证据的展示权,一切证据均须在法庭审理时当庭出示丶宣读丶辩认,并听取公诉人丶双方当事人、辩护人丶法定代理人对出示的每一份证据,当然包括‘’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的意见,对于一方对证据的取证程序是否合法丶证据的内容是客观真实丶证据是与案件事实相关连等问题另一方须当庭作出合理解释,否则,未经质证的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是依法不能被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对于本案例而言,既然是‘’故意伤害案‘’,如果参与人员多人,对于多人行为而多人均否认伤害后果与本人行为,而受害人陈述在混乱的打斗中,客观又有可能叙述不清,那么,A,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对确定重伤者或轻伤者究竟是谁,就具有关健作用。那么,对于目击证人的证言有疑点,且该证言在本案定案中居于‘’主要证据‘’的位置,经法庭决定该证人必须到庭接受控辩双方询问和交叉询问,以解决该证人证言的存疑问题,不然,依法该证人证言就属于未经法经程序质证,就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B,既然是‘’故意伤害‘’案件,依据我国现行《刑法》之规定:故意伤害罪其伤害的后果,即‘’轻伤‘’或‘’重伤‘’作为定罪的法定依据,而作为确定这种结果的唯一法定依据就是法医学伤情结果的‘’鉴定意见‘’。那么,这‘’鉴定意见‘’作为罪与非罪的关健证据理应在法庭上出示,并听取控辩双方丶原被告双方、法定代理人的意见一一对鉴定人员的主体资格丶鉴定材料的来源丶鉴定方法是否科学丶鉴定意见的过程是否合法等等听取双方意见,对于上述疑问经当事人任意一方申请,法庭认为确有鉴定人必要到庭回答上述问题,经法庭传唤该鉴定人必须到庭接受双方质疑询问和交叉询问,如果该鉴定人拒绝到庭质疑的,依法该伤害案的伤害后果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加以采信。

三,如果法庭违反法律规定将‘’未经当庭质证‘’的该伤害案件的‘’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作为定案的依据加以采信并当庭或择期宣判被告人有罪的话,被告人有权以该‘’一审法庭违反证据须当庭质证‘’的证据采信原则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须依法以一审法庭违法诉讼程序为由作出‘’撤销原判丶发回重审‘’的裁定,一审法院须另组合议庭重新审理该‘’故意伤害案‘’。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证据有真假、合法与非法之分。

所为真假,是指证据是否真实的反映了客观真实的事实。能反映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的证据是真,不能反映客观真实事实的证据是假。

检验真假证据,不能单一靠原被告双方都确认一个事实这个环节,还要把当事人一致确认的单一证据,与其他证据链串起来纵合分析,与常规、常理、规律相对照,以避免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以假证支撑假案。例如,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的假买卖真转移财产,除了应审查买卖合同,付款发票,还要审查银行支付及有无银行撤销付款及收款人账面收支,特别是受款人有无回复的情况,以及买卖在何时形成,有无第三人见证。

所谓合法与非法证据,是指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有无违法和损害社会、他人利益的事实。有属非法。非法证据虽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但这种证据仍不能作为保护当事人权益的证据,还要受到法律对其违法事实进行法律处罚。

只有在不存在假证、非法证据的情况下,且确认证据与其他证据证据证明的事实相吻合,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原来的证据不需要提交,如果有新证据或者老证据需要新的证明内容应该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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