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因此,如果债权人(把钱借出去的人)预先扣除了利息,那么就按照实际借到的钱作为借款本金,然后在此基础上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一般不会有提前扣除利息的做法,通常在本金中直接先扣除利息的行为也叫“砍头息”,多出现在近年来各种各样的“套路贷”上。按照过往的“砍头息”比例来看,基本都是在30%左右。比如说,借1万元本金的情况下,扣除利息30%,到手的资金实际仅有7000元。但到期后必须要按本金1万元计算。
可以说,这种“套路贷”现象大都是“714高炮”平台常见,但凡上了钩的客户,恐怕就再也难以上岸。比如客户因为急需用钱,为了几千块钱寻找“714高炮”平台进行短期借贷,最多14天以内就要连本带利一次性还清,有些人刚开始以为自己可以做到,没想到最后几乎都是陷入高利贷陷进。
最可恨的是,那些“套路贷”平台在客户有第一次借贷行为后,会以各种手段忽悠你继续进行第二次借新还旧,甚至许诺第二次会有更高额度及降低年化利率,但事实上大多数借贷人都是很盲目乐观的,有些甚至如何计算利息都没有搞清楚,完全是听对方说的那一套。这几年发生了很多借几千还几万甚至几十万的典型案例,有些人甚至为此家破人亡。
总之,按照正常借贷行为都应该是到期还本付息的,但凡是提前扣除利息的行为都是一种变相的“砍头息”。无论是双方约定的贷款利率多少,只要采取这种提前扣除利息的就肯定是违法行为。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36%为部分保护。
在借款时,本金抵扣了一部分利息,即如果实际借款到你手中没有5万,而是扣除一部分利息后给你的钱,这种做法在民间被称为“砍头息”,这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你提出的问题表述,本金五万元的借款利息虽然没有预先扣除,而是算在本金内,实际上还是在本金中扣除了利息,发放到你手中的借款本金其实没有五万元了,因此,这种做法仍然是一种类似于砍头息的违法行为。
该条规定,法院在实务审判中如何适用,我根据判例精简了一个案例,供题主和各位条友查阅,以便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
某地法院审理的案件,案件是李某向罗某借款22万元,李某向罗某出具借条,上面载明22万元,借款期限为10天。借款期限过后,李某没有还款,于是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借款22万元。李某在庭审时辩称其实际只借到款项21万元,其中1万元的本金从借款中已经预先扣除,罗某对李某所答辩的事实没有反驳,予以认可。随后,法院审理该案时,直接适用了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即本案中,罗某和李某的借条中记载22万元借款,但是由于事先已经扣除1万元利息,李某实际到手只有21万元,所以,李某向罗某的借款应认定为21万元,法院于是就作出了上述判决。
总之,借款时将利息算在本金里实际上是变相的砍头息,违反法律规定,你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返还实际到手的款项,债权人不同意的,你可以在债权人起诉时向法院主张这一请求。
民间借贷预先扣利息不合法,应当以实际转出的款项计算本金。 《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本金是贷款人应担供给借款人的借款总额。利息是在借款人对本金经过一定时期的使用产生的。如果本金没有交付给借款人,却让借款人支付使用本金的利息,对借款人是不公平的。 所以法律不允许贷款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如果贷款人以地位和实力优势,迫使对方接爱这一不公平的条件,那么这项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借款人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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