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丈夫有连带责任吗_讨债的时候可以要求对方配偶承担连带责任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00:02:46 人阅读
导读:合法的夫妻个人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是被执行人,妻子的房产可以执行的。这个问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呢,法律上曲曲折折的写了很多话,实际上...

合法的夫妻个人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是被执行人,妻子的房产可以执行的。

这个问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呢,法律上曲曲折折的写了很多话,实际上我们常见的可以分成三种,1、以夫妻共同名义的对外的借款。2、配偶一方以自己名义借款,妻子事后追认。3、借款被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篇幅所限没有全部列举)。一旦法院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夫妻之间要对债务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让债务人的妻子承担连带责任,不言而喻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当下,很多债务人把财产转移到配偶的名下,或者采取离婚的方式,来逃避债务的履行。一旦将债务人配偶的捎上,实际上就对债务的清偿有了保障。但是现实总是骨干的,很多时候要求债务人的配偶并不是一帆风顺的。

很多时候,债权人已经起诉后,才意识到债务人有配偶,这笔债务,有可能是夫妻共同债务。这个时候要想追加被告人,要简单一些,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向法院提出追加。但是第二种情况就要复杂一些,那就是在上诉以后,才发现需要追加当事人。

我国的诉讼法采取的是二审终审制,如果在二审中追加当事人的话,意味着追加的当事人并没有能参加一审的审理。所以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旦追加了当事人,法官经过调解不能达成调解意见,二审的法院就要把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这给追加的当事人有了参加一审的机会,也就是说这样对于被追加的债务人配偶才是公平的。从一审打到了二审,又回到一审,是一个非常费力气的事情,但事实是还有比这更复杂的。

有些时候判决已经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债权人才意识到债务人有配偶,想让其承担连带责任怎么办呢?有人会说。到法院申请再审,但是这种方式并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法院再审是有条件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列举了人民法院再审的条件,其中并没有哪条说,遗漏了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能靠的上边的是(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但是很明显,这两条有些牵强。而且申请再审程序非常复杂,耗时也长。

于是有人出了一个主意,那就是让执行局的法官追加被执行人。但是,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中,都没有规定可以把被执行人的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这是因为执行法官并不是裁判法官,他们仅仅是依据法律文书展开执行工作,法律文书上并没有债务人配偶的名字,法官是不能擅自追加的。

因此要追加被执行人配偶唯有一个方法,就是另行起诉。让很多人困扰的是,法院采取的是“一事不再理”原则,另行起诉是否被法院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即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请求实质上否定前判决结果。而起诉债权人的配偶是属于不同的当事人,而且起诉的请求是承担连带责任,与原来的判决并不冲突。所以起诉当事人的配偶是可行的。

那么好了,这个复杂的问题终于说明白了,那就是如果判决已经生效,想追加债务人的配偶需要另行起诉。但是别忘了最关键的一点,那就是你必须证明,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才可以,否则也就失去了诉的利益。

执行款已经有一方付清,连带责任人还需要再付款给实际付款人吗?为何?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如果执行款已经有一方已经付清了,这个执行案子就已经结案了,连带责任人不需要再缴纳执行款,但是你们两人之间还应当就已经履行的责任进行清算,协商或诉讼都可以。

举一个例子说明这个问题:某甲借用某乙的汽车结果出了车祸,法院经审理,车主某乙明知车辆刹车不好,仍借给某甲使用,结果因为刹车失灵和操作不当造成交通事故,某乙应当赔偿伤者各项损失叁拾万元,某甲在百分之五十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后来,某甲玩起了失踪,法院查封某乙的住房一套,某乙无奈之下一次性付清全部赔偿款和诉讼费、执行费等共计32万元,案件执结。

这个案子很显然,总的赔偿额是叁拾万元,某甲在百分之五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法院已经确定某甲应承担15万,某乙应承担15万元,现在某甲玩失踪,某乙交清了全部赔偿款,某乙有权要求某甲支付其余的15万元以及因为诉讼和强制执行产生的费用共计17万元。

夫或妻一方为被执行人,那这个债务应当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那配偶方的财产是否会被执行,那自然还是要看这个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若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的债务自然不应当执行。若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就有可能被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共有财产属于可以被执行对象,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共有人。实践中,即便共有人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一般也都有被驳回。当然,因为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共有属于共同共有,是不区分财产份额。若是想要保障自己的权益,根据规定可以提起析产诉讼,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此问题必须要分清二个原则问题。首先要分析认定夫妻一方在欠债务的内容上是否是夫妻双方共享或共同认同並有法律认同依据和事实证明的。其次是夫妻一方在未得到夫妻另一方知请请况下用于个人目的而欠的债务,並有法律可依的事实依据的。对上述二种性质不同情况下的债务偿还执行的方法是不一样的。前者是夫妻共享负债利益和双方都知情的可视作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的义务。后者则为夫妻一方不知情並未享受债务所得利益事实依据的,则由债务方个人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与夫妻另一方无关。这就是“依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权力和义务的执行准则。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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