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一、正常情况下只有两种情况需要给违约金,服务期以及培训。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
当劳动者接受专项的专业技术培训,而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双方可以约定服务期,劳动者应当按照服务期约定履行劳动合同,违反服务期约定则需要按照服务期约定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也就是说,首先劳动者接受了专业技术培训,其次,单位支付专项的培训费用。
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综上,如果劳动合同没到期,员工主动辞职,在不符合上述两条的规定员工是不需承担违约金的。
二、但是如果员工没有依据劳动法规定提前30天辞职(试用起为3天),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可以追究其赔偿损失。
1.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合法;(如:劳动者单方辞职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4)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2.主张赔偿的构成要件
是否员工存在上述几种情形用人单位就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呢?答案是否定的,想要员工赔偿必须具备几个要件:
1、员工存在过失或过错;
2、该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3、用人单位向员工主张赔偿,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索赔依据支撑。
三个要件缺一不可,索赔才可能被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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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管他是任何一种合同,之要是双方同义签定的合同。去了违章国家政策的合同自行无效。其余的合同任何单方无权消毁,也无权辞退。必须经过双方,协商同义解除合同的法律效率。之要不出现违规合同规定的行为,合同就有法律效率,任何一方无权更动。有双方打成协议变动的权利,之要是单方行为,都是违约责任。我说的对不对吗,请你看看大家朋友们,怎么评论的吧,谢谢。,,,
司法实践中,对于解除合同能否适用违约金责任的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另一种意见则持截然不同的观点,认为被违约方可以要求对方给付违约金。因为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条款仍然有效。
司法实践中,对于解除合同能否适用违约金责任的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解除是合同自始失去效力,
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被违约方不能提出给付违约金的要求。另一种意见则持截然不同的观点,认为被违约方可以要求对方给付违约金。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合同解除后
违约责任条款
仍然有效。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其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当然也应当包括违约金条款
。因此,在合同因为一方违约而另一方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仍然是合法有效的,被违约一方仍然可以请求违约金之给付。
2.不支持要求给付违约金与合同法立法目的不符。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显然是鼓励交易,鼓励甚至奖励守约,而不是鼓励违约。在因违约导致一方行使解除权的纠纷中,常常存在非违约方的损失难以计算或者损失过小的情况。如果非违约方不能主张违约金给付请求权,合同就容易出现随时终止的危险。此时,违约方往往就会规避义务,主动表示要求解除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以促使对方行使解除权。人总是趋利的动物,这只会导致更多的人因此违约,从自己的违约行为中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交易秩序将会处于极度不稳定之中。这显然与合同法目的是不相符的。而在诸如诉讼中的委托代理合同、技术合同中委托开发合同等以智力劳动成果为客体的合同中,代理人或开发人的损失总是难于计算的,如果不赋予他们违约金请求权,法律将失去维护公平原则的底线。
3.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支持被违约方解除合同后可请求违约金。许多合同在诸如“如付款方无故解除合同,价款不退;收款方解除合同则应返还价款”,或者“如一方无故解除合同,应给予对方违约金X元”等约定。按照意思自治的基本民法原则,只要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都可以成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如果我们否决非违约方在此种纠纷中要求对方给付违约金的权利,显然妨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与民法的基本精神是不相符合的。
4.我国的违约金制度是一种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制度。合同当事人在多数情况下约定的违约金是对受害方的损失进行填补。因此,非违约方向违约方主张的违约金并不是可期待利益,而只是待弥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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