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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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法律上并没有父债子偿的这种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如果是父亲生前的个人的债务,只要跟子女没有关系,那么子女就没有义务来继续偿还。
但是有一种情况是例外的,就是假如子女继承了父亲的遗产,那么需要在遗产的范围内来偿还父亲生前的债务,但是这个钱其实应当还是属于父亲的钱,并不是子女用自己的钱去替父偿还。
假如父亲的遗产很多,在偿还完债务之后还有盈余,那么剩余的部分子女可以继续继承。但是假如债务很多,这些遗产都不足以偿还这些债务,不足的部分子女也没有义务去进行补充或者垫付。
所以,子女能够为父亲偿还债务的前提只有两种,要么子女就是共同债务人,要么就是子女继承了父亲的遗产,除此之外,不需要子女进行偿还,至于你说的死亡顺序,应当也指的是继承方面的顺序,那么,假如子女先于父亲死亡,就更谈不上子女替父亲还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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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能够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按照实际死亡时间确定继承;如果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则按照《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的顺序确定继承,具体如下: (1)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这里“没有继承人的人”是指在该同一事件中死亡的人以外,没有别的继承人的人。 (2)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3)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相互2113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5261,如4102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1653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人的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继承开始的时间不同于遗产分割的时间,它具有法定性和强行性,不能由当事人商定,也不能任意改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这个问题讨论的是继承法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的问题,该条是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规定,即然相互有继承关系,那么没有继承人的人就肯定有被继承人。举例如下:
a、甲有二子乙丙,乙长丙次,乙有一子丁,丙未婚无子;
b、甲带乙丙开车外出,途中事故三人死亡,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
c、丙无继承人,推定其先死亡,无论甲乙顺序(按规定推定甲先),三人之遗产均由丁继承;
d、如不推定丙先死,会造成丙遗产无人继承,甲一半遗产也会因丙先继承而成为无人继承;
e、无人继承的遗产按规定要收归国家或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的时间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确定遗产范围的时间,也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
因此,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主要是考虑继承的顺利进行,减少无人继承遗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继承人死亡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只要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才可以继承。
如果第一顺序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已经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由其直系晚辈代为继承,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范围仅限于他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儿媳、女婿本没有继承权,但是丧偶的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承人和被继承人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各自的遗产,按照其现有继承人法定继承。
根据《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扩展资料
根据《继承法》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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