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越权行为效力_什么是行政越权?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04:17:29 人阅读
导读:公安派出所种类越权的,被申请人为设立该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法条依据:①《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

公安派出所种类越权的,被申请人为设立该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法条依据:①《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第2款:对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内设机构所属的公安机关或者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是指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的权限而作出了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行为。

行政机关享有的许可权与其他权力一样都必须来自法律的授予,未经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得实施任何许可。

行政越权具体包括:(1)无权限:即没有许可权的机关实施了许可行为;(2)层级越权:下级行政主体行使了上级行政主体的许可权或者上级行使了下级的许可权;(3)事务越权:即有许可权的行政机关行使了不属于自己权限范围内的许可事项;(4)地域越权:是指行政许可机关超越了行政许可权限的空间地域范围而行使行政许可权。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行政机关,应当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而具体实施该行政越权行为的工作人员,应当承担被行政处分的法律责任;因该行政越权行为造成相对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 行政机关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以责令实施该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有四种:无法定职权、无有效意思、无事实根据、无法律依据。具体来说:

  1、原因:⑴具体行政行为明显或重大的违法情形(如要求从事违法犯罪行为)⑵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不明确或行政主体无权、种类越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⑶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或者要求从事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行为⑷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2、效力:⑴该无效行政行为自始地、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拘束力和执行力⑵相对人不受其拘束,可自行决定不履行其所设定义务⑶行政机关也不得予以执行。⑷起诉没有时效限制。

  3、后果:⑴相对人可随时请求有权机关宣布其无效⑵有权机关也可随时宣布其无效(有权纠正机关包括作出机关、复议机关、法院、真正有权机关)⑶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行政处罚无效的特殊要件:⑴没有法定依据;⑵违反法定程序;⑶当场收缴罚款的,不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⑷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处罚的机关、依据、程序法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1)主体合法。采取行政执法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其产生、存在及其职权,必须有法律根据。(2)不超越权限。行政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其特定的权限范围内采取行政执法行为,越权行为其后果不具备法律效力。

(3)内容合法。行政执法行为是针对具体对象的,其行为目的、对象、范围等,都要合法,确定要适当。

(4)程序合法。即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作出。

C第一项是民事事实行为第二项是民事合同第三项是行政处罚第四项是民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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