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休病假的劳动法咋规定的_怀孕后能不能长期请病假?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10:57:26 人阅读
导读:用人单位可以以员工病假医疗期到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长期请病假的时间已经超过了其规定的医疗期,那么公司可以无责的解除员工劳动合同,这是在劳动合同法里面规定...

用人单位可以以员工病假医疗期到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长期请病假的时间已经超过了其规定的医疗期,那么公司可以无责的解除员工劳动合同,这是在劳动合同法里面规定的企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员工医疗期的长短,取决于各地政府的相应规定,每个地方的规定会不太一样,但总体来说是根据员工的工龄以及其在公司服务的年限时间来决定的,一般是在3~24个月的时间不等,病假的时间可以是累计计算,并不是一定要连续的形式。所以,想要以长期病假为由辞退员工的企业,就一定要好好研究当地的医疗期政策。

也就是员工如果长期请病假超过了其核定的医疗期,那么用人单位是可以无责的解除劳动合同。但即便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解除劳动合同后,仍然需要支付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只是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这一说法。

但是如果员工的医疗期未到,而单位就以病假为由辞退员工,那就属于非法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单位就需要面临双倍赔偿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至于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同样也是按照员工在公司的服务年限来决定的,公司工作几年就对应几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每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按照员工辞退之前12个月的工资平均数来确定。

所以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单位辞退长期病假的员工都还是要付出一定的成本的。

我是春风HR,你身边的人力专家,了解更多人力资源和职场信息,欢迎关注本号。

你的意思是想长期请病假,还希望公司给你暗示发工资吗,你觉得可能吗,除非你在单位有关系。

一般单位里只有产假,没有带薪的怀孕假吧。而你的情况有先兆流产的迹象,确实需要保胎,还是在家里静养好了。你申请调岗,你认为哪个单位会有岗位提供给一个有流产迹象的孕妇,单位的人谁敢让你做什么事情,然后还要给你按时发工资?


你有医院的病假单也只能按照规定享受十天的带薪病假,很多单位连这十天的带薪病假都不给你。如果你要长期请病假,想要公司正常发工资是不可能的,不知道你单位的工资构成是什么样的,除了保险应该继续给你交纳,好点的单位就是还发一个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是没有的。有的单位就是发个基本的生活费,有的单位不发任何钱了。


目前来说,你最好的结果就是休完十天的带薪病假,后面就请一段时间的病假,能发个基本工资或生活费。如果后期你的身体情况稳定了,可以再上一段时间的班,如果还是需要保胎,那就安心养胎,等到孩子生了就休产假吧。产假是你正当的权利,国家也是有相关政策和规定的,该争取的利益就去争取吧。


你现在最重要的保护好你肚子里的孩子,不要怄气。能保住现在的工作,至少休完产假还能回去工作。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拓展资料: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相关规定: 1、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4、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 词条 病假_

谢邀,关注职场问题更关心你的上啥班短视频招聘APP为您倾情解答,以下回答来自上啥班用户互动留言

正常情况下,公司是不能开除请病假的员工的。在公司,享受病假期是员工的正常权利,根据工作年限的不同,享受的时间也不一样,我们没有办法剥夺。

正常员工入司的时候,通过试用期之后都会签订《劳动合同》,上面清楚的写明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要求,同时也明确了员工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情况下每位员工都会遵守规则,但是总是会有一些员工,利用规则的漏洞,逃避自己应尽的义务,令公司很是无奈。我国法律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企业职工都享有正常的医疗期,企业不得以请病假、不能胜任原工作等为由开除员工。公平都是相对的,对劳动者有合法保障,但是有员工请病假周期时间有时候1、2个月,更有甚者病假期满续休病假,请病假周期长达半年甚至更久,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而且员工请假,公司需要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最重要的是员工持有医院开具的医疗单,公司也没有办法,如果真的发生此情况,只能等合同期满并且医疗期满之后,要提前30日内通知,方可开除该员工,如果在劳动合同之内开除员工需要支付违约金以及医疗赔偿金。既然在公司工作,大家何必让彼此难堪呢,以后每个人都有生病的时候,建议大家适可而止吧。

上啥班,帮助你在职场里做得更好。欢迎小伙伴们关注上啥班官方账号,我们一起讨论,一起学习,一起成长,等你哦~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及相关文件 1、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1995年05月23日,劳部发(1995)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4年12月1日,我部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后,一些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反映,《医疗期规定》中医疗期最长为24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定困难,要求适当延长医疗期,并要求进一步明确计算医疗期的起止时间。经研究,现对贯彻《医疗期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 3、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广州市劳动局:你局《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6]第07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职工临近劳动合同期满才发病,累计医疗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已满,且需停工休息治疗的,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第3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对其中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只要合同期满,便可终止劳动合同。二、职工的劳动合同期将满,经医疗诊断,怀疑患有某种绝症,但又不能马上确认而需待查,且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可以比照第一种情况处理;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不适用医疗期有关规定。医疗期已满仍不能确认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对于某些已经确认患有特殊疾病的职工,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三、患病职工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或绝症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由于医疗期制度试行时间不长,尚待进一步完善,请你们在实践中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予以总结完善。

单鹏 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

张某某刚入职公司工作10天左右,因胃溃疡入院治疗2个多月。入院后,张某的试用期即将届满。对此,公司的HR很疑惑,张某入职10天左右即休病假2个多月,公司还没有充足的时间考察他的工作能力,如果将其转正,无法确保其一定胜任岗位要求;如果不将其转正,又该如何处理张某的劳动关系呢?可以延长他的试用期吗或者可以终止与他的劳动合同吗? 一,对于像张某这样试用期内休长期病假的员工的处理方式的公司的误区 1,单方面延长试用期 很多公司对于像张某这样的员工,可能会产区单方面延长试用期的办法。这种做法看似比较合情合理:员工刚入职工作即休较长时间的病假,待员工病情痊愈时,已经将近或者超过试用期了,而公司并未对员工的工作能力等方面有充分的时间予以考察,如果就此将员工转正,对公司来说似乎不太公平。但是公司单方面延长试用期的办法实际上是一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公司未征得张某的同意,单方变更(即延长)试用期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2,试用期到期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原劳动部办公厅《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给宁波市劳动局的复函》(劳办险字[1989]3号)和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的医疗待遇,医疗期限为3个月。因此,职工在试用期也享有医疗期的权利,公司不能在试用期满时以职工试用期病假时间太长无法考核为由直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二,如何正确处理试用期内长期休病假的员工 1,中止条款的约定 现行劳动法中没有劳动合同中止条款的约定,但是也没有禁止约定劳动合同中止情形的约定,而我国部分地区法规政策中有劳动合同中止条款的约定,如上海市《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第26条:“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1)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2)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3、24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协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书面约定劳动合同恢复履行的期限或者条件。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间,不计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外,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 因此,笔者认为企业可以尝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试用期内因为劳动者原因无法到岗工作的,视为试用期中止,待劳动者到岗后恢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试用期的权利义务。2,试用期转正(考核)条款的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因此,如果企业在试用期内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由充分合理的理由。也就是说,企业应有明确的录用或转正条件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过。因此,笔者认为企业可以在录用或转正条件中规定:试用期员工在岗时间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否则应视为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者试用期内因病导致工作较长时间无法正常开展的,视为员工身体条件不能达到岗位要求,不能胜任工作等。3,一定条件下的延长试用期 试用期是否可以延长,笔者认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应可以延长试用期:条件一,原来约定的试用期限小于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即上述案例中,张某的劳动合同是3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而张某的劳动合同仅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条件二,试用期延长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条件三,延长后的试用期与之前约定的试用期之和不大于法定的最长试用期限。条件四,延长试用期必须在之前约定的试用期到期前提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病假期间应当给予工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为:(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5%发给;(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75%发给;(三)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级的85%发给。第三条职工病休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为:(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5%发给;(三)连续工龄满二十年满三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70%发给。

1、单位职工长期休病假后上班待遇与病假前的待遇不变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降低待遇的。

2、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病假工资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