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中如何认定主从犯_聚众斗殴中有从犯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08:47:30 人阅读
导读:是否区分主从犯,要结合实际案情,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区分主从犯,如果共同作案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的,不区分;如果作案人作用有大小、主次之别的,要区分主从犯,认...

是否区分主从犯,要结合实际案情,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区分主从犯,如果共同作案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的,不区分;如果作案人作用有大小、主次之别的,要区分主从犯,认定为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应免除处罚。

聚众斗殴罪,积极参与的,有主从犯之分。  《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聚众斗殴犯罪要划分主从犯符合刑法总则的规定。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是二个以上的行为人在共同的犯意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均构成共同犯罪。而构成聚众斗殴犯罪必须要聚众即纠集多人,即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但根据刑法应有谦抑性原则,刑法规定并不是所有参加聚众斗殴的人都构成犯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因为聚众斗殴罪是共同犯罪,就应当适用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适用共同犯罪中主从犯划分的规定。因为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属于刑法总则的规定,聚众斗殴罪则属于刑法分则规定。刑法总则的效力遍及刑法分则。如果聚众斗殴罪只区分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而不适用共同犯罪主从犯的划分,无疑是违反刑法总则效力的规定的。

聚众斗殴的,只处罚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主观是必须是故意。

一、主体方面

《刑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据此,聚众斗殴罪中的首要分子系指聚众斗殴中的组织者(纠集者)、策划者、指挥者。无论这类人是参加到聚众斗殴的实行行为中去,还是只停留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其首要分子的地位不变,皆属聚众斗殴罪主体。

聚众斗殴中“其他积极参加者”如何界定呢?江苏省于2000年10月出台的《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等几类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认为:聚众斗殴罪中“积极参加者”是指在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直接致死、致伤他人的人。也有人认为“其他积极参加者”是相对于首要分子而言的,是首要分子以外的,积极实施聚众斗殴犯罪的人,其特征关键在于参加犯罪的积极性、主动性,并非行为的重要性。无论犯罪分子在聚众斗殴中地位如何,只要其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聚众斗殴中去,即其为聚众斗殴中的“其他积极参加者”。这类人主观上具有参加犯罪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客观上既可能是为了进行聚众斗殴而积极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或提供其他帮助行为,也可能是积极响应首要分子的安排而与他人纠集在一起同对方殴斗,其行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可体现在聚众斗殴过程的每个阶段。

事实上,聚众斗殴罪中的“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聚众斗殴中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整个过程中积极、主动地实施聚众斗殴行为或对聚众斗殴后果有重要影响力的人。对那些主观上被动消极、态度一般的参加者,则不能以“其他积极参加者”论。

二、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

一般认为,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类型;也有学者认为,聚众斗殴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如事出有因互相殴斗的,不构成该罪。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因为,现行刑法并未将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限定为直接故意,没必要排除事出有因的互相殴斗。当然本罪作为聚众性犯罪,属必要的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之间还必须存在聚众斗殴的意思联络。

三、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形式

依刑法规定,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聚众”和“斗殴”两个方面。“聚众”指纠集众人(三人以上),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相聚集。“斗殴”指相互攻击或殴斗。

在聚众斗殴犯罪中,依然可以区分主、从犯。首要分子是聚众斗殴中的核心,是聚众斗殴的发动者和聚众斗殴得以继续下去的最主要、最关键的推进者。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因此聚众斗殴中首要分子当然可以认定为主犯。如前所述,聚众斗殴的“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聚众斗殴中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的整个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为进行聚众斗殴做准备或实施聚众斗殴行为的人。这类人虽然主观上具有实施犯罪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其行为在犯罪中或起主要作用,甚至直接致人死、伤;或只起辅助作用,如只是积极地为进行聚众斗殴准备工具;或只起次要作用,如虽积极地同他人纠合在一起与对方互殴,但所起作用一般。笔者认为,在第一种情况下,“其他积极参加者”可以认定为主犯;在第二种、第三种情况下,依我国刑法对从犯的规定,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则只能以从犯论。

聚众斗殴罪中不存在胁从犯。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者,系被动参加犯罪。若行为人因被威胁、逼迫而参加聚众斗殴,由于其主观上缺乏犯罪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故不可能成为聚众斗殴罪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这里可以给出一个不专业、但最简单最容易理解的解释:

聚众斗殴罪中的从犯认定方式,就是看你是不是组织领导者。只要不是组织者、不是领导者、不是领头的,就不是主犯,而是从犯。从犯也分为积极参与者和非积极参与者。积极参与的判的相对重一些,不积极的最轻可以免于起诉。当然,从犯没有特殊犯罪情节的,都比主犯判的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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