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感谢诚邀,我在银行工作多年,下面我简单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这种方式是不合理的。
首先,银行没有砍头息这种操作方式,如果是贷款20万,批复的额度就是20万,不会又25万。签订的合同就是20万,不会是25万。
其次,如果是批了25万,先扣5万做利息,那你利息成本有多大呢?一年就是20%,两年就是10%,这还只是砍头息部分,还没算平常利息。
最后,信用社成本高大家都知道,但是不至于高到这么离谱,据我所知,信用社的成本不会高于一分(年化12%)。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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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因此,如果债权人(把钱借出去的人)预先扣除了利息,那么就按照实际借到的钱作为借款本金,然后在此基础上计算利息。
不是一回事
套路贷,其实是犯罪行为,根据4月9日两高两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案件的司法意见,总结来说,套路贷其实就是一种诈骗犯罪行为,对于老百姓的个人财产来说,危害性是很大的。
高利贷,只能说是一种违法行为,当下之所以会有司法机关对放高利贷的人采取刑事措施,并不是因为放高利贷的行为,而是因放催收高利贷所实施的暴力行为,而这些行为往往会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
因此,单纯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只是一种民间借贷的行为。
至于民间借贷是否该被取缔
相信对于这句话,但凡有点理智的人都会持否定态度。
当然了,或许提问的人想问的是非法放贷的行为是否该被取缔
毕竟,民间借贷,就算是利息高,那也是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在合理的范围内,法律都是认可的。
法律所认可的利息,也是有限度的,根据2015年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将年利率24%作为合法与否的界限,超过24%低于36%借款人还了就还了,但超过36%的,借款人还了可以要求返还。
那么高利贷到底年利率多少才是高利贷,很多人认为是36%才属于高利贷,但根据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将利率超过央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认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因此,高于年利率24%,便是高利贷,也就是我们通常称的2分利。
至于非法放贷行为,其实指的是向不特定对象进行高利放贷,以放贷为业的行为。
这种行为,笔者的观点是,应该被取缔。
因为,民间借贷其实只是一个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这个行为其实并不是一种经营谋利的行为,但是一旦将借贷,作为谋利的手段,那么就会衍生出很多其他不稳定的因素。
但若要增设非法放贷罪,这点笔者是不认同的,只需要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取缔就好。
民间借贷预先扣利息不合法,应当以实际转出的款项计算本金。 《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本金是贷款人应担供给借款人的借款总额。利息是在借款人对本金经过一定时期的使用产生的。如果本金没有交付给借款人,却让借款人支付使用本金的利息,对借款人是不公平的。 所以法律不允许贷款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如果贷款人以地位和实力优势,迫使对方接爱这一不公平的条件,那么这项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借款人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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