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20年的合同有效吗_车位租赁20年合法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9 21:01:57 人阅读
导读:这个问题涉及到法律的效力问题。先看看法律规定。《立法法》第九十二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

这个问题涉及到法律的效力问题。

先看看法律规定。

《立法法》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合同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都是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其中前者是一般规定,后者是特殊规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这种情况应当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而不是适用《合同法》。也就是说: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根据这个规定,如果是耕地承包七十年是无效的,应当调整为三十年;如果是草地,应当调整为30-50年,如果是林地,70年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无论地面车位还是地下车库,都不是公摊面积!

您好!不可以。租赁合同约定的最长合同租赁期只能是20年,超过部分无效。您若是试图以分签的方式化解这以法律规定限制,属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最终还是会被认定无效的。

在此有两种方法建议您:1、和甲方在签订20年的租赁合同的基础上,再与对方签个赠与合同。

2、20年到期后再续签。

希望帮到您!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租赁合同最多可签订20年,超过部分无效,因此这个合同的后30年租期是无效的。如果你想无效变有效可以等到20年的合同到期,可以再续约。《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的期限不能超过20年,如果超过,超过部分是无效的。但是期满可续订,续订后的合同期限最长是20年。《合同法》是199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2000年的合同当然要适用合同法。另外,国有土地的租赁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因为相对于作为普通法合同法,特别法优先适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租赁的法律风险很大,往往是无效合同。

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务实界,现已基本形成一致意见即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06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的案例中有所体现。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利,只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认定,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通则》共有七个条文规定了诉讼时效的长短、起算、中止和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又用18个条文作了规定。后来,针对人民法院在诉讼时效问题上就疑难案件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其司法解释和批复中对此问题有若干补充规定,基本上解决了在实践中发生的问题。但关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产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等实际上并没有做出规定。2006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判决书(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解决了这一问题。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形。

对无效合同,不论当事人是否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和仲裁机构均应主动审查并确认合同无效,而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同时,由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事人也有权在任何时候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合法的经济秩序,保护交易的安全。如果认为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则必然使违法的合同经过一定时间便可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的利益也将变成合法的利益,这显然与无效合同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不相符。

真心谢谢悟空的邀请!

题主,我很高兴为你解答。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想做一个澄清:工作20年以上,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说就是用人单位的终身员工,只是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但用人单位仍可以解除动合同。

我的回答是:可以解除,但要区分是合法解除还是违法解除,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合法解除的情形为:

  1. 劳动合同法39条。39条是劳动者有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里就是强制辞退,并且不用补偿
  2. 劳动合同法40条。40条属于法定调岗的情况及签订时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发生而不能履行的情况比如公司注销了等,用人要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条是预告辞退,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 劳动合同法41条。41条属于裁员的条款,只是说明应当优先留用20年以上的老员工,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员工,但只要实体和程序都合法的话,20年以上的老员工也没有例外。这条是裁员辞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法定不能解除的情形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42条,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不得解除。

第三,如果不按照上述第一、第二规定的情形,去真实履行劳动合同而解除的话,都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支付赔偿金,也就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大凡田,16年HR,专研劳动类法规,悟职场,觅洞见,乐分享。谢谢【关注】,欢迎提问、转发、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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