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立案与民事立案区别_执行立案和审判立案区别?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18:54:10 人阅读
导读:题主讲的并不具体,是刑事立案还是民事立案?刑事立案,大体上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简单一点讲就是,(信用卡)恶意透支五万以上,经两次有效催收不归还...

题主讲的并不具体,是刑事立案还是民事立案?

刑事立案,大体上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简单一点讲就是,(信用卡)恶意透支五万以上,经两次有效催收不归还的,可以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应当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种就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有能力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地讲,有以下几种情形会被追究拒执罪刑事责任: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中前述“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分以下八种情况: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会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民事立案,一般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立案:

民事诉讼的立案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立案是对诉讼案件的立案,执行立案是对执行案件的立案。两个区别属于程序不同。

所谓“审判立案”,是当事人将起诉状提交到法院之后,法院受理该起案件,其后续阶段为案件审理。执行立案则是当事人持执行申请书和生效的执行依据,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之后将会进入到执行阶段。二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前者针对的是一个尚未解决的纠纷;后者则是针对一个确定的执行依据。

强制执行需要重新立案的。

带上本人身份证、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原判法官开的生效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其他证据,到法院执行局立案,或者在网上立案。

为什么呢,因为现在法院审判、执行不是一个部门,审判归民事庭管,执行归执行局管,现在法律规定是胜诉方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两年内申请执行立案。

目前正在起草的《强制执行法》,有可能对这一程序进行改进,例如不需要申请自动进入执行程序。

当然不合法了!

首先,案件都没有立案,你就调查清楚了?

案件生效后,当事人应该在2年内进行申请,当然了,申请的时效也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只有立案后,具体分到某一个执行员手里,申请人还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然后由执行员向被执行人发财产申报清单。

也就是说,只有法院立案后,才会对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进行调查,所以在案件没有立案的情况下,执行局副局长说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显然是胡说的。

其次,就算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也不是不予立案的理由

前面都说了,申请人应该在案件生效后2年内申请执行,否则过了期限,被执行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

所以,就算申请人知道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也要向法院申请执行,毕竟现在向法院申请执行,又不用申请人缴纳任何费用。

就算法院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真的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下发了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也不要紧,申请人只要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了,可以立即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

第三,法院不能让人民群众对司法失去信心

生效的判决如果得不到有效执行,不能说废纸一张,但也是对胜诉的原告利益是很大的损害。

法院执行人员,应该把申请人当亲人,权当是给自家的亲戚在执行案件,如果抱有这种心态,好多执行案件还是能执行的。

总之,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的说法是不合法的,应该给予立案的。

就是起诉的民事案件或行政等案件法院已经正式受理给予登记上号,将由立案庭电脑分配承办法官办理,就是审判立案。执行立案就是申请执行人到立案庭什么执行,由立案庭受理并给与登记上号,就是执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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