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严重还是取保候审严重_取保候审后还会不会监视居住?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9 23:29:04 人阅读
导读: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2条: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解除取保候审。监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2条: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解除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后不应再继续取保候审,也就是不应当来回变更强制措施,同时侦查继续进行。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有以下三点区别,分别是:一、适用条件不同: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幼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5、持有有效出境证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侦查的;监视居住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不如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5、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特殊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6、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二、执行地点:取保候审:被告人居住的地区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扩展资料:金某是本市某工地的塔吊信号工,但他并没有塔吊信号工资格证书,也没有经过正式培训,仅仅是跟别人学了几天就上了岗。去年3月底的一天,金某在与宋先生一起在工地里摆放木方,金某将木方捆好后示意塔吊司机起勾。然而,一块木方在被吊起后落了下来,正好砸到宋先生的头部。金某和工友一起将被砸的宋先生送到医院,但宋先生在被送到医院时已经去世。因没有塔吊信号工资格证,加之当时没有按照安全规范将木方捆好,金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金某所在单位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随后金某被取保候审。然而,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丰台检察院经多次尝试均未联系到金某,金某妻子的电话也无法打通。经过两次对金某的传唤,其均未到案,因此在11月,丰台检察院对金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承办检察官表示,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的一种,并不是刑事诉讼活动的终结。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并不是“没什么事儿”了,而是应当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如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传讯时及时到案等。如果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的,则可以予以逮捕。

取保候审期满又监视居住的,一般是身份上有疾病的不适合关押、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犯罪嫌疑人,案子是否严重要看涉嫌罪名,犯罪情节等。 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不说法理,通俗的解释一下监视居住严重,因为要随时受到监视,不能离开住所取保候审比较自由,只要不离开当地,就可以随意行动

感谢邀请!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是刑事强制措施,但监视居住是一种比取保候审更加严重的强制措施。下面,我就简单介绍一下两者区别。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也就是说,在取保候审期间是有一定的人身自由的,但一般局限于所居住的市、县。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做到随传随到,不能做出有碍侦查的事。并且,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可以视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不能进入特定场所、见特定的人、做特定的事等。

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说,监视居住和拘留是没有本质区别的,只不过羁押场所和生活条件不一样。

与取保候审相比,监视居住的人身自由更加受限,一般只能在特定居所里自由活动。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一般是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住处,或者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可能会有有碍侦查的情形时,可以在专门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强制措施的变更

取保候审的期限是一年,如果一年之内案件尚未办结,则需要解除强制措施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当然,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期限经过后很有可能就解除强制措施了。反过来,如果是监视居住的期限经过,便很有可能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普通的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差不多的,如果可以取保候审的人,没有担保人或者交不了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相对来说还是监视居住比较重的

你想想一个是监视你的居住,一个是离开居住的县、市需要报备


还有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的时间可以抵刑期的,但是取保候审是不能抵刑期的

都是强制措施的一种,适用条件不同而已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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