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这里有人就会疑问:那么开放商会不会是被政府委托来征收房屋的呢?因为事实上确实有很多房屋的拆迁工作都是开发商来干的。即使是政府委托其他部门来实施房屋的征收拆迁,也只能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现实中主要委托给房管部门。而不能委托给具有盈利性质的个人或者是开发商。所以说,只要是基于公共利益实施的行政征收拆迁工作,却由开发商实施拆迁的话,是违法的。对房屋的强拆,被拆迁人可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您好,您的这个问题,我们从居委会性质,房屋拆迁的有权主体、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简单分析。
1、居委会性质
“居委会”也就是“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即城镇居民的自治组织,地位类似于农业区的村民委员会,工作服务的对象为城市、镇非农业居民为主。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有权征收主体
在我国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进行的征收拆迁,其有权主体为市县级政府。
土地管理法以及实施条例中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也就是说不论是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拆迁的主体应该是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居委会显然是不具备征收拆迁主体资格的。
3、注意事项
在实际生活中,居委会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同时对本居民区的情况最为了解,所以说当拆迁来临,某些地方的居委会,就充当了拆迁征收的马前卒,挨家挨户走访、劝签,作为被征收人请注意,居委会仅仅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有权征收主体。如果补偿不合理,难以保障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不下降,有权拒绝。同时依法维权理性维权,以争取合理补偿。
房屋拆迁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如果遇到不懂的一定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点击头像关注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头条号,获取更多征地拆迁相关知识,如需咨询,点击头条号首页,首页底部可以咨询。
不知道题主是不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如果是,一般县级政府会设一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国条例叫房屋征收部门。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拆迁办公室简称拆迁办,一般来讲,拆迁办不是常设机构,只是临时部门,其人员构成可能有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甚至包括临时雇佣人员等,这些人员都有各自的单位和部门,比如,属于房管局、土地局甚至地方党委、政府乃至公检法等各个部门,他们的组织人事关系以及工资关系等,都在原单位,到拆迁办只是行政上的借调。
拆迁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工作部门是房屋征收部门,例如国土规划等部门。遇到拆迁问题,你可以找征收部门协商,例如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等问题都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话也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归国家建设部管。
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国家建设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工作,它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房屋拆迁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地房屋拆迁工作。
拆迁办公室简称拆迁办,一般来讲,拆迁办不是常设机构,只是临时部门,主管部门是建设机关,其人员构成可能有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甚至包括临时雇佣人员等。
这些人员都有各自的单位和部门,比如,属于房管局、土地局甚至地方党委、政府乃至公检法等各个部门,他们的组织人事关系以及工资关系等,都在原单位,到拆迁办只是行政上的借调。
街道办事处有强制拆除村民宅基地内房屋的权利,有的街道办也设拆迁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