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诉前鉴定的相关规定_诉前司法鉴定的流程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3:07:57 人阅读
导读:无论哪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第一次笔迹鉴定结果,如果没有法定的理由以及证据,法院都不会同意再次鉴定的。有异议的当事人只能想办法证明第一次鉴定结论确有错误或者鉴定程序不...

无论哪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第一次笔迹鉴定结果,如果没有法定的理由以及证据,法院都不会同意再次鉴定的。有异议的当事人只能想办法证明第一次鉴定结论确有错误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才能同意重新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法律没有明确限制申请重新鉴定的次数,但明确规定了准许重新鉴定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诉前调解并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须前置程序,但全国各地都有这样的做法,除非你的案件即将超过诉讼时效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诉前调解的。司法鉴定是根据案件的情况需要而定,如果为查明某一案件事实需要鉴定的,则由当事人申请鉴定,如交通事故中的伤残等级。

司法鉴定问题属于诉讼中的专门问题,对此,《民事诉讼法》有专门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一、依照上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就专门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属于当事人的一项权利。比如:针对借据上借款人的签字,借款人否认的,就需要借款人提出对该签字的笔迹鉴定的申请。如果不提该项申请,那么根据证据优势的采信规则,借款人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第二、一方当事人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对选择鉴定机构提出意见,双方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可见一方当事人是无权阻止另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的,所以,一方当事人不到场,不会影响司法鉴定的效力的。

第三、关于司法鉴定的效力问题。

司法鉴定的效力问题,涉及到很多方面:比如:鉴定机构是否具备该事项的鉴定资格、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签字、盖章是否符合要求等。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向法庭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所以说,原告提出的司法鉴定,仅仅是被告不到场,不会影响到该司法鉴定的效力。被告应该从司法鉴定的程序和实质问题入手,解决该鉴定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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