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所谓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诉前保全,应当提供必要的担保。
为什么需要担保?因为查封对方的财产,有可能是正确的,但也有可能是错误的,一旦查封错误,给对方造成了损失,那就要从担保中扣除弥补对方的损失。
举例来说。甲诉乙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要求乙赔偿各项损失一百万元。甲申请诉前保全,那朋友丙的房产证(房产价值一百贰拾万元)担保,要求查封乙名下的房产一处,价值一百万元。
诉讼的结果,一种是原告甲胜诉了,那么乙应当赔偿甲的损失,不然已经保全的房屋拍卖交给甲。这种情况作为担保的房屋没什么损失。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房屋用作保全的担保物,多数情况下没有风险。如果原告败诉,且保全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这个损失就要从担保物中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承担的例外)。
现在如果你朋友仗义,自愿拿出十五万交给法院就没事了,房子仍是你的。如果你的朋友耍赖不交这十五万玩失踪,那么法院只能责令你拿出十五万,否则拍卖房屋,支付十五万损失后剩余的返还给你。
以上回答供参考。.
补充:既然有风险,那么如何避免这个风险?
如果朋友尚属通情达理,那不妨告诉他,用房产证做保全抵押,有不小的风险。不如朋友到专业的担保公司去付费开一份保函,花钱不多,效力一样,并且操作起来还简便的多。如果朋友这样做了,那样的话这个风险就可以完全避免。
建议如下:
1、以自己房产给诉讼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除了保全错误造成损失的担保责任外,没有其他风险。
2、如果你对朋友不放心,可以要求他或者第三人对你提供反担保,这样可以避免你面临的法律风险。
3、如你朋友提前写明由此造成的赔偿由他自己承担的书面证明,只是对于你们双方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涉及第三人,你的担保责任仍需要承担;在你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可以向你朋友追偿;比较稳当的做法,就是按照第2点建议做。
作为一个经常处理财产保全的法律人,讲点干货吧!
先说答案:以提供的担保物价值为限,按照因保全错误给被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具体来说说
一、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作为自然人一般不能以个人作为担保,只能以财产提供担保。一般情况下,提供担保的财产主要是房产、车辆、存款等。其他财产由于采取保全措施不便,法院一般不会接受担保。
二、以财产为为财产保全担保时,法院接受后,会出具查封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对车辆、房产进行查封、扣押,对存款进行冻结。车辆、房产被查封、扣押后,可以使用,但不能变卖、抵押、过户。存款冻结后,不能取出。
三、出现保全错误时,承担责任的范围,限于原告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被告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一般而言,损失按照下列原则认定。
如系冻结资金,有合同等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利息损失的,应赔偿的实际损失为该合同约定的利息损失,但该利息损失与被冻结资金的银行利息之和不能超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24%上限,否则,赔偿的资金利息损失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6%的标准确定;若系查封房屋或其他存在市场价值变化的资产,如因被保全未请求处分变现或请求不当未获准许的,被保全财产因市场变化产生的价值贬损风险由其自行承担,与申请财产保全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申请保全人阻碍被保全人行使处分权的,则被保全财产的价值贬损与中请保全人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申请保全人应赔偿的数额为被保全财产在保全开始与保全结束两个时点的价差以及开始时的价款对应的资金利息损失。
为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系司法担保,第三人在其担保承诺的范围承担责任,而非因共同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风险不大,但也不是毫无风险,而且在担保期内,财产无法处分,有些需要这些财产进行贷款的,也会造成不便。现在法律允许原告为财产保全购买财产保全险,由保险公司提供担保。各大保险公司都有这一险种出售,费率不高,一百万的标的也就几千块钱,故建议申请人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进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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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一定风险的。
诉讼保全的要求是:请求保全一方需要等值的财产作为抵押,以防止因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
如果最后你因为证据无效或证据不足被法院判定败诉,则因为保全错误造成报告损失的,就要由你来偿付被告的损失了。
这种情形一般出现在被保全的物品为易耗品等不易保存的物品情况下,由于审判时间过长,造成被保全物品灭失,而最后申请保全一方败诉,则申请人要赔偿被申请人的全部损失。
但对于房屋等不动产来说,基本上不存在物品灭失的情况,所以即使有理论上的风险存在,但几乎是可以忽略的。
扩展资料:
担保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