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感染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吗_传播艾滋病犯法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8:54:22 人阅读
导读:有艾滋病的人犯法要坐牢吗?作为感染科医生来回答你的问题,因为日常接诊的过程中也遇见类似的问题,很多患者都会有类似的疑问,是不是得了艾滋病干一些非法的事情,就不需...

有艾滋病的人犯法要坐牢吗?

作为感染科医生来回答你的问题,因为日常接诊的过程中也遇见类似的问题,很多患者都会有类似的疑问,是不是得了艾滋病干一些非法的事情,就不需要坐牢呢?答案是:无论是哪一类疾病,只要是触碰了法律底线,一样的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90年代,监狱没有条件隔离的,只要通过申请,还是可以保外就医的,所以一些患者利用这些问题大打擦边球。但是现在这个时代已经过去因为我们时常在接诊过程中遇见狱警押解艾滋病患者门诊就诊或者在医院检查及带手铐住院治疗(监狱里的医院往往只能做基本的检查)。

到了今天我们对犯人的区别其实更加清晰了,没有经过法律明确定罪的我们称之为嫌疑犯,而经过法庭的宣判的明确定罪的即为罪犯。 

罪犯,首先他是作为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人,生而为人最基本的权利就是他的生命健康权,无论是谁都不能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即使他是一个罪犯他也应该有最基本的保护生命。

因此如果一旦犯人被确诊为艾滋病感染者,他们就会被关押到专门为艾滋病患者准备的牢房,而我国法律也规定在押人员享有就医的权利。

根据我国《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规定,申请保外就医,一是身患有严重的疾病,短期内有死亡的危险,二是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三是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的可能。而对于艾滋病是否可以申请保外就医这一情况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要视监狱的具体情况而定,监狱没有条件隔离的,只要通过申请,还是可以保外就医的。

现在不是1990年那个全社会盲目“恐艾”的时代,一方面,大家对艾滋有了理性的了解;一方面,我国对于传染性疾病越加重视,该是解决“涉艾”的社会保障、社会治安问题的时候了。

  如前所述,关押艾滋病犯人,并没有法律障碍,只是由于历史原因、关押条件限制,才让某些艾滋病人逍遥法外。只要政府愿意投入,就能解决问题。比如在武汉、广州、佛山、重庆不少地方都开始建设艾滋病人的特殊关押点。

HIV阳性患者存在于各行各业,作为国家公民,一样的需要遵守国家法律,触犯法律意味着牵涉到治疗的几个问题:

1.可能存在断药的风险,因为不能带任何药品进去监区,需要各种医学证明,而这些证明需要一段时间;

2.监狱饮食状况欠佳,营养状况跟不上,不利于疾病及体质恢复;

3.心情压抑及空气流通欠佳,可能会造成肺部感染及其他机会性感染;

4.个人隐私可能得不到保障。

以上属于个人观点,有关健康问题可以关注李医生科普,感谢关注!


关于这个问题,正好美国在讨论一个案件,并由此引发是否应该修改法律的问题。

这个案件经过是这样,2015年,两个同性恋大学生发生了无防护性关系,其中一位(上图)是HIV阳性者。

2年后,HIV阴性的一方把HIV阳性的一方告了,因为在性交前对方没有告知HIV阳性的事实,导致自己感染上HIV。

按照他们所在的阿肯色州的法律,这是犯罪,而且是重罪,被告面临11-12年刑期,甚至可能30年,而且出狱后要注册成性犯罪者。

被告辩解不记得当时否认HIV阳性的事情了,并且找来医生作证,医生说被告一直在吃抗HIV药物,在发生那次性关系之前检测过,病毒滴度低到无法传播HIV的程度,所以他没有传播HIV,另外一位感染HIV是别人传播的。

最后法庭偏向被告,只判五年缓刑和750美元罚款,即按轻罪判了。

目前全美有20个州视在发生性行为之前隐瞒HIV阳性视为重罪,从上世纪80年代初到2017年,仅佛罗里达和乔治亚两个州就为此逮捕了1500人。但近年来这个法律开始松动了,北卡和密歇根已经改了。

也就是说,在美国大多数地方,除非你有感染性,否则可以隐瞒HIV阳性的情况。

就这个案件来说,明知自己是HIV阳性,还和别人发生无防护性交,应该视为犯罪行为,如何定罪则是另外一回事。

从这个案件上可以看到,尽管HIV宣传教育已经很普及了,但相当一部分HIV阳性者是不自律的,即便不算故意传播,在道德上也很成问题。在美国那些法律严格而且因为同样罪行逮捕数以千计的情况下,依然屡屡有人这样做,有法是不能杜绝这种情况。

因此,不能做事后诸葛亮,无论同性之间还是异性之间,性交要采取保护措施,HIV只是性传播疾病之一,此外还有很多性传播疾病。中国的HIV感染率上升得很快,所以更要注意,对性伴侣没有把握的话,戴套是必须的,尤其是要教育年轻人。

故意传播艾滋病当然是违法行为,而且有专门的定罪是故意传播性传播疾病罪。因为艾滋病是性病里面最严重的,而且到目前为止尽管可以有鸡尾酒疗法可以很好的控制艾滋病病情的发作,但是目前还没有根治,所以如果他知道自己有艾滋病而故意去传播的话,应该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进行起诉,这样的话可以让他在监狱呆很多年,而在监狱里面能够乖乖的好好的吃药,谁让他把这种病进一步传播呢?!

如果你得了艾滋病,能够正视自己的疾病,好好的吃药,而且约束自己的性行为,甚至可以成为一个艾滋病的宣传人员,毕竟这个社会上还有那么多的艾滋病感染者他们都在面对这个现实,而且不断的去做一些正能量的事情。

所以我希望那些被感染了艾滋病的人能够做一些正能量的事情,而不要故意传播艾滋病,毕竟遏制艾滋,人人有责!

请做一个正能量的人吧!

  众所周知,艾滋病是具有高传染性、高发病率、高死亡率特征的性病。但是,艾滋病只通过母婴、性、血液三种途径传播,吃饭、握手这些日常行为不会传染艾滋病,艾滋病人也应该享受与其他公民相同的安宁私生活,而非羞辱与歧视。因此,早在2006年我国就制定实施了《艾滋病防治条例》,它作为防治艾滋病的“根本大法”,其中第39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人的信息,包括其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等。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那么,保护艾滋病人的隐私,客观上会加剧艾滋的传播吗?

  按照条例规定,无疑艾滋病人的“隐私权”得到了绝对保护,但健康人群也有“知情权”,这关乎公众安全。实践证明,由于条例过于强调保护艾滋病人的隐私权,却加剧了艾滋病的传播与扩散。

  据统计,中国自1985年报告首例艾滋病病例以来,疫情逐渐扩散蔓延,现已波及全国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展到社会各个阶层,发病死亡高峰已经出现。艾滋病传播途径日趋多样化,经性传播逐年上升,逐步成为主要传播途径,这显然和艾滋病感染者的隐私受到过度保护有关。

  过度保护艾滋病人的隐私,最大的危害在于客观上会导致艾滋病以更加隐蔽的方式迅速蔓延。在我国,目前普遍推行的是艾滋病患者匿名就诊制,其所造成的安全隐患是,大多数接受艾滋病检测的人在检测时使用假名字,有的患者在被检测出感染艾滋病后立即蒸发,这不仅影响到疫情的准确统计,也使得他们的配偶、性伴侣等根本不可能保护自己,形成了一种关爱艾滋病感染者,却不关爱正常人的奇特格局。2009年有报道披露,深圳的一名男性感染者,通过上网、去酒吧、找小姐等方式,传染了100多名女性,而且均记录了她们的手机号码。这不得不使我们引起警觉:保护和关爱艾滋病感染者,不要使健康人处于一种无法保护自己的不设防状态!

  另据某省疾病控制中心工作人透露:一位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患者,结婚之后,不仅将艾滋病毒传给了其原本是健康人的配偶,还生下了一个感染了艾滋病毒的孩子。惊讶的是,这位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信息,疾控部门早就掌握。这一悲剧的发生,是源于“保护艾滋病人的隐私”。

  综上所述,艾滋病患者的隐私需要保护,也许这只是在目前社会存在对艾滋病人严重歧视情况的一种过度措施,不久的将来,艾滋病信息可能会因疾病本身的需要,社会的需要,政府科学行政管理和有序防治的需要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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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有个朋友是医院护士,她们医院接收了一个做人流的病患,病人隐瞒了她是艾滋病人,查血结果还没出来就做了手术,结果做的过程中病人不配合又把血弄到医生和护士脸上,后来知道那个病人是艾滋病人后当天参与手术的人都吓坏了,特别是那个医生和护士,那种恐惧感没经历的人无法体会,经过预防治疗和反复检查后确定没被感染都还有心理阴影。所以说,艾滋病人的隐私权不能大于公众的知情权,得了那个病必须教育病人接受,国家可以办一个专门的艾滋病学校艾滋病医院等专供艾滋病人活动的场所,而不应该教育健康人群去接受去和他们一起共存。毕竟那是一个现阶段还不能攻克的疾病,让健康人和他们共存本身就是对健康人的不公正,你们倒是为艾滋病人考虑了,可是为健康人考虑了吗?

作为医生,患者有艾滋病,要不要告诉患者的男朋友或女朋友?这个问题很有挑战性,也是个两难的问题。如果告诉患者的对象,等于泄露了患者的隐私;如果不告诉,患者有可能会传染给对象。

从事情的严重性上来看,患者的对象被传染这个事情,应该更大一些,选择的天评应该倾向于保护患者的对象。这是处理问题的基石。



作为一名从事感染科多年的医生,这样的事情碰过很多,基本上都能很好的处理。举一个例子来说吧。

一位45岁的男性患者,因发热住院,发现肺部感染,随后查出艾滋病。

得知这个检查结果后,第一时间查房。把患者所有的家属支开,要和患者谈一下心。首先,问患者有没有高危性生活史,患者承认有不洁性生活史。然后,我告诉他得的是艾滋病,并解释了为什么会出现反复发热和肺部感染。患者表示理解。

我对患者说,艾滋病是可以通过性生活传播的,所以你的爱人有风险。患者说其实跟他爱人很多年都没有过性关系。但是在外面做生意的时候,找了一个女朋友,前一个月还发生过关系。

我说,如果你是在前一个月就已经感染了,你女朋友就处于感染的风险中,你以后不能跟她再发生没有保护措施的性行为。或者说可以做到。于是,我建议他让他女朋友查一下艾滋病抗体。

患者希望我们不要告诉他任何家人。我说,我们会保护你的隐私,但你这个责任和义务保护你的女朋友;你有权选择是否告诉女朋友,如果她运气好没有感染,今后要保证不会让她因为和你性生活而感染,否则可能会造成更多的悲剧和伤害。

以后又和患者沟通以怎样的方式让他女友去做检查。这件事情上,我们想了很多办法。最后患者决定,就说自己得了可能通过性生活传染的乙肝。然后,患者让他女朋友第二天来找我,又要我不要跟他女朋友说。

第二天,他女朋友来找我的时候,我给他查了个手术前检查项目,其中包括乙肝两对半和艾滋病等,患者的女朋友没有怀疑。很幸运的是,他的女朋友那次的检测是阴性的。当然。为了保险起见,我建议她再过一个月复查一次。



这个事情说明两点:第一、性行为感染的概率并不是100%;第二、在面对可能损害患者及其家属双方利益的时候,要与患者有充分的沟通。只有医生和患者互相坦诚,才能把事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关于艾滋病患者的权益,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艾滋病防治条例》进行了修订。

其中,对艾滋病患者的权益,不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感染者及其家属,还要保证他们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规定:

艾滋病感染者应当履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发生性关系者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则对保护艾滋病感染者的隐私做了如下的规定: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感染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规定:

对确诊的艾滋病感染者,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法律规定了,艾滋病感染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医生可以做的事情。但在怎样操作的过程中,医生和患者的沟通也是很重要的。

另外,对于没有法律保护的性伴侣关系,如男朋友和女朋友,即使是不受法律保护,也是要受道德约束的。洁身自好的每一个人,保护自己很重要的,在不确认对方是否健康的情况下,一定要积极的采取保护措施,保护自己。否则,一旦木已成舟,就覆水难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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