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对员工弊处_不定时工时制的优缺点?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02:37:55 人阅读
导读:部分岗位由于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可能没有明确的上下班时间,也较难确定工作与非工作时间,所以在工时统计时采用不定时工作制。虽然不定时工作制与标准工作制与综合计时工作...

部分岗位由于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可能没有明确的上下班时间,也较难确定工作与非工作时间,所以在工时统计时采用不定时工作制。

虽然不定时工作制与标准工作制与综合计时工作制都是比较常见的工作制度,但是也并非都是人人都可以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公司内采用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士需要由单位向当地劳动管理部门申请并通过审批后方能执行。

而采取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通常在工作日和周末加班都是不会计算加班费的,只有在法定休息日工作才会计算加班费,计算方式也是按照正常工作时300%计算。

如果题主平时所从事的工作并非是那种工作时间难以统计的高管、销售、驾驶等岗位,那其实你并不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如果公司非要以“不定时工作制”为理由要求你加班工作但又不支付相应的加班费,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保护自身利益。

如果公司确实已经为你申报为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则公司也不能以上班迟到早退等理由来对你予以处罚。具体如何保护自身利益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分析。如有必要可咨询当地劳动管理部门。


如果对您有所帮助,欢迎“关注” ^_^

1,如题所述,企业既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为规范管理和为计算薪资提供依据,就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机制作为考核员工的依据,通常的方法是实行定量工作制,通俗地说就是计件,即通过计件来作为考评依据,凭以考核员工及计算薪资。

2,不计时则予计量,在实践中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不必考虑员工的工作考勤,按照完成量作为考核的依据。不定时工作制,考勤已丧失其意义,而应考虑合理的计量(计件)方式形成工作考核机制。

3,在实际工作当中,一般应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质,采取恰当的用工模式,制定适用的考核制度,才能进行有效管理。

4,可见,一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考勤工作已失去意义,而应设置计量(计件)等考核机制,有依有据对员工进行考评及计算薪资,员工也有制度可依,按照既定机制开展工作。 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不需要进行正常工作时间的安排和考勤,而以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来考核工作量; 不定时工作制的特点之一就是工作时间上不再存在休息日、节假日,一律由员工根据需要自行安排;因此,如果对某个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能再以标准工时的管理制度要求员工打卡、考勤,更不能以公司员工不记考勤、旷工而作出违纪处理。

5,以上仅供参考,请予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

正常是不需要的 因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的工作时间是无法确定的,将根据其工作任务和领导的要求由本人安排工作时间,不能再做标准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排班安排了;公司对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可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做是否出勤方面的考勤,不应进行迟到、早退一类的考勤,同时应合理安排其应享受的年休假等。否则,是违反有关不定时工作制规定的。 满意请采纳谢谢

  “不定时工作制”是在工作总时间不变,工资水平不变的情况下,根据企业实际的“闲与忙”来调节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例如,闲的时候,一天工作时间可能只有6小时,忙的时候可能是10小时,工作时间总数没变,工资水平没有变,也没有加班费的困扰,这是根据实际情况出发来科学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8小时工作制”规定一天必须、只能工作8小时,如若加班,加班费另算,这给在金融危机形势下比较“闲”的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因为工资只有加,而没有减。特殊经济环境下,“不定时工作制”显示出了比“8小时工作制”更加灵活、科学的一面。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4.鉴于每个企业的情况不同,企业可依据上述原则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并按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既不存在加班加点问题,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休息自行掌握。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不定时工时制,就是有工作就要做,灵活安排休息时间。

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而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采用的是弹性工作时间,并不是按照标准工时制的工作时间为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工作时间之外用人单位安排工作的,应当服从。

但用人单位应当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应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劳动者在某个时间段连续工作的,应当在合理时间段补休。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