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_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11:12:40 人阅读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装箱费用的;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您好,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死亡1至2人的属于一般事故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安全生产条件:

1、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2、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3、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5、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6、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7、煤矿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8、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节选: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六)拘留;   (七)关闭;   (八)吊销有关证照;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2007年7月12日颁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07年4月9日颁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根据国务院《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程序》、《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于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抽查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造成的事故隐患,或是发生后即时上报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在作出处罚时都必须由职能部门或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查清原因、分清责任、依据法律和相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因此,你在叙述中既没有描述事实,也没有引证有关部门的调查结论,泛泛地问对有关人员如何处罚,确实是无法作出判断的。

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法》的规定处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法》第四十六条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五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第五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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