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觉得麻烦,费时间。
怕花钱,尤其怕白花钱。
凭社会常识知道那摊子黑,对其的秉公没有信心。
为什么不愿意打官司?
打官司永远是中国人的最后选择,是在百般协商,调解,无果,最后的无奈选举。甚至部分人员宁可吃亏倒霉,也不愿意提起诉讼。
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就是思想观念问题。中国是个人情关系,发生事情,首选的解决方式肯定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相信关系,相信人情,超过相信法律。所以一来,很多人也不相信法院,不相信法官。甚至认为法官吃完原告吃被告,根本无法做到公平公正。即便是在今天,在部分人员的观念里面,打官司就是一个丢脸的事情。
第二个,打官司就是撕破脸皮。中国是个熟人社会,是个关系社会,从出生,到读书,到工作,到成家,到社会交往,都离不开熟人,都避免不了关系。很多官司纠纷就是发生在熟人之间,一旦诉诸法庭,双方关系破裂,这个是很多人排斥的结果。
第三个,打官司不仅没有包赢,程序还繁琐,还要花钱。诉讼程序繁琐,耗时长,一个官司从起诉立案便是各种折腾,到最后判决又是一年半载。同时起诉时还要花费诉讼费,自己又不懂法律知识,委托律师又要花费律师费。很多情况就是官司胜诉,但是自己的钱款根本就拿不回来。
忽忽悠悠上了船,
购房容易退房难。
若到法院去起诉,
时间一晃等半年。
一审二审加再审,
两年之内审理完。
合同条款藏猫腻,
输多赢少是必然。
这个问题太大了!
仅从涉及的法律来说,至少有《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涉及到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有十八种,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案由中规定的合同案由二级案由就有六十多种。
民事案件的案由,用于概括民事法律关系的种类,决定案件的管辖,决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甚至决定当事人的胜败。
可以说,即使专门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律师,也很少有律师代理过合同案由项下的所有合同纠纷。
你多跑几次法院,终究能够搞清楚怎样立案,使你的起诉状符合法院形式上的要求。但是,你的案由对不对,你的理由讲的对不对,在案件审理之前甚至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前,你也不一定知道,法院也没有义务和你讲。
因此,一名普通人遇到合同纠纷,如果咨询,首先要把问题讲清楚、讲具体,或者干脆委托律师。认为看得懂有关法律就可以打合同纠纷,是比较幼稚的想法。
调解一般需要双方做出一定让步,在不损害自身大部分利益的前提下能够调解的话,当然选择调解为好,因为可以快速解决纠纷,诉讼比调解时间长且耗费精力多。
有人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其实不然,打官司其实打得是金钱、打得是精力和时间。有的人看着有些颓废,问他怎么了,他说这两年打官司打的。很形象地形容了打官司确实很费精力。如果是自己全程参与官司的一审、二审甚至是发回重审、再审等所有程序,对一个当事人来讲这几年就什么都不要干了,只顾好自己的官司就行。
所以有的人宁愿自己吃点亏,也不愿意投入大量精力和时间以及金钱去打官司,因为这里吃了亏,别的地方可能就占便宜了,事情的快速解决,意味着有时间和精力去干别的事情。
经常有当事人提到,不去调解,说当初没打官司时候对方就给这么多钱不同意,现在法院还压着这个钱调解,就是不调解,宁愿再耽误一些时间也不愿意调解。
而有的案子,当事人宁愿吃了大亏也不愿意走司法途径,因为当事人知道对方的势力太大了,或者和当地政法部门关系太紧密,怕打了官司没办法赢,就像前些年出台政策,干部不得插手干预案件,一个方面说明了插手干预的太多,有必要制止了,另一个方面也说明,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利益的地方就会有纷争,谁都想插手捞一笔。
但是,随着司法改革和法治进程的加快,那些违法之人必将付出代价,法官已经实行终身负责制了,即便退休了,如果有问题,还是会受到追究的。这也是为了不让老实人不让没关系的人吃亏,构造人人都敢打官司,人人都信任司法的环境。
这个问题主要是劳动者的心理,多数仲裁的员工认为和单位打官司即使自己根据劳动法赢了,自己也要离开单位,一个企业和个人相比他就是强者,企业违反劳动法仲裁输了,他无非是赔付你一些工资,或者给你补缴有关保险,个别的企业也可能用解除劳动合同的办法辞掉你,最好还是让你自己找工作。
借款实际由担保人使用_冒名顶替的借款人,但是借款担保人是真实的,借款合同怎样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