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_公民有无权力提起公益诉讼?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21:52:16 人阅读
导读:一、所属的范畴不同,环境公益诉讼是属于民事诉讼的一种,行政执法是一种行政行为。二、行使主体不同,环境公益诉讼是有法定的行政主体或组织,行政执法是有法定的行政机构...

一、所属的范畴不同,环境公益诉讼是属于民事诉讼的一种,行政执法是一种行政行为。

二、行使主体不同,环境公益诉讼是有法定的行政主体或组织,行政执法是有法定的行政机构或授权委托的组织。

三、行使的方式不同,环境公益诉讼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 ,而行政执法不是。

四、救济途径不同,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结果不服的,可以通过民事二审、再审的途径进行救济,对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可以通过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形式在中国目前还未被立法者所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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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是“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这种列举加概括式的规定,主要有两层意思:一是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只有在损害公共利益时,才可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如果针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直接请求保护个体利益,则不属于本条公益诉讼的范围,而属于一般普通民事诉讼即私益诉讼。公共利益的核心在于公共性,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尽管代表人诉讼涉及众多当事人,但受害人可以确定,诉讼目的是为维护个人利益,故仍然属于私益诉讼。二是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两类案件,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还可以根据实践的发展稳步拓展。鉴于民事公益诉讼还处于初步施行阶段,目前的适用范围应暂限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两类情形为宜。对于您的问题,我建议您先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公益诉讼,先跟大家分享几个数字:


最近检察院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群众守护碧水蓝天上密集干了数百件大好事,仅2016年12月一个月检察机关就提起365件公益诉讼,而且检察院起诉的被告绝大多数是国土、环保、林业等大家非常熟悉的行政机关。同时有707家行政机关在当月收到检察机关要求及时依法履职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检察建议书。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以有效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以“公益诉讼人”身份针对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和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三步走

Step 1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Step 2

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Step 3

若上述机关或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则检察机关以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行政公益诉讼三步走

Step 1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或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Step 2

检察机关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

Step 3

若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则检察机关以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行政行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等诉讼请求。


当你发现有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或者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的,拿起电话拨打12309或者写信向检察机关进行举报就可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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