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_哪些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5:01:31 人阅读
导读: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该条款就是指专利权的权利用尽而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

尽管专利权人对其专利具有独占权,但权利用尽后,对这些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等行为不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购买者可以再次使用、销售或进口。立法的目的是防止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流通和使用受到限制,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也是对专利权垄断性和公众利益的一种平衡措施。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在销售协议中附加条件,是否可以阻止购买者的二次销售或使用呢?通常认为附条件的销售并不能排除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或者说购买人的二次销售行为,通常并不侵犯专利权,但是并不能排除违反合同义务,具体得看合同内容的约定具体分析。

就问题的情况看,应该属于权利用尽的情况。

您好,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上述第一项的规定体现了权利一次用尽原则,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只要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制造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他人对该产品的销售、使用等行为就不会再构成侵权,原因是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已从第一次的销售产品中获得了利益,如果允许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对售出的产品再行使权利,就会影响他人对该产品的合法处置,同时也不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上述第二项是对先用权的规定,即如果行为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那么行为人具有先用权,他在原有范围内实施该专利的行为就不为侵权行为。但须注意的是行为人不能超出原有范围实施该专利,否则他仍然会构成侵权。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2000年8月25日修改专利法之前,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也可叫作“善意侵权”,但按当时的规定,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是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这种对“善意侵权”者网开一面的作法虽然较符合专利法实施初期的我国国情,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发现越来越多的恶意侵权人利用该规定逃避侵权责任,严重地损害了专利权人的权利,因此在本次专利法修改时遂作了上述修改。这样修改对合法善意的使用或销售人仍然会网开一面,即如果他提供了产品的合法来源,他就不会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注意的是,其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仍应承担立即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但如果对于拒不提供产品来源的恶意侵权人来说,他不但要承担侵权责任,而且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修改加强了对专利权人的保护。15221213

(一)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按照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修改后的《专利法》第63条的规定,下列行为不构成侵权: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根据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依法允许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实施某项专利的措施。强制许可措施是对专利权人滥用其权利的一种限制。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强制许可:

  1.《专利法》第48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批准这种强制许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的请求必须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第二,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对象只能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而不能是外观设计专利;第三,提出强制许可请求的单位已具有实施条件;第四,提出强制许可请求的单位必须出具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以合理的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2.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根据《专利法》第50条的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以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上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对于以上三种强制许可,申请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当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做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问题,《专利法》第54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专利权是一种垄断权,具有排他性,通常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的专利实施行为,均构成侵权行为,但为平衡专利权人与专利技术使用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专利法》列举了若干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具体包括如下情形: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即所谓的“专利权穷竭原则”; (2)先用权人的实施行为,即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此所谓“临时过境”;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侵犯专利权:指没有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那么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根据专利法第63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

1、先用权人的实施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先用权的成立条件是:(1)实施行为人在他人取得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2)实施行为人所实施的发明创造,或者是行为人自行研究开发或者设计出来的,或者是通过合法的受让方式取得的;(3)在他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之后,实施行为人只能在原有范围内制造或者使用。

2、专利权的用尽专利权人自己制造、进口或者许可他人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任何人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不构成侵权。

3、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的使用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而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不构成专利侵权。

4、临时过境临时通过我国领域、领水或领空的外国的海陆空运输工具为其自身需要而使用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机械装置和零部件的,无须得到我国专利权人许可,不构成侵权。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想要了解更多内容,欢迎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在线客服。八戒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专注:商标、专利、版权、域名等知识产权业务方向。主营业务三大板块:常规知识产权、涉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交易。互联网+知识产权行业的黑马型企业。

专利权限制包括哪些情形对专利权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按照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修改后的《专利法》第63条的规定,下列行为不构成侵权: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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