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中营养费的标准_山东营养费赔偿标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8:54:20 人阅读
导读:营养费就是指当事人在身体收到伤害后需要补充各种营养品,而不同的营养品已经不能满足受害者本身的营养需求,需要更多的营养品补充身体,那麽受害者就可以向责任方索要营养...

营养费就是指当事人在身体收到伤害后需要补充各种营养品,而不同的营养品已经不能满足受害者本身的营养需求,需要更多的营养品补充身体,那麽受害者就可以向责任方索要营养费,营养费也可以说是对受害者身体的另一种补偿方式,受害者向责任方索要营养费是有法律依据的,责任方有补偿受害者营养费的义务。那麽营养费的赔偿计算标准和金额是怎么规定的?下面我们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一、营养费赔偿金额计算标准

此外,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要计算残疾赔偿金需要确定赔偿等级和赔偿年限。解释中没有明确表明如何根据伤残等级来区分赔偿水平,但不同伤残等级的赔偿水平应该是不同的。其中居民人均收人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而有所不同,但都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注: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是伤残的等级。

二、营养费赔偿金额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营养费赔偿金额可以根据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比例计算。

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身损害赔偿如果需要营养费的话,需要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或请法医作出鉴定:

1、营养费是为了恢复健康而必须的费用,它应包括购买补品费,住院期间适当的汤水费等。在当今日常生活中,人们注重生活品质,广泛重视营养的补充的前提下,伤者的营养费对应的营养品显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须的营养品,因此对于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品应当的范围与等级,应由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

2、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3、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请法医作出鉴定确定。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我们了解了营养费的赔偿计算标准和金额是怎么规定的。营养费是为了恢复健康而必须的费用,受害人在受到损害时是有权利向责任方要营养费的,责任方也不应拒绝,给予营养费也是对受害方赔偿的一种方式,受害人有权利要,责任方有义务给,严重的人身损害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如需营养费,则需医疗机构出具相应鉴定书。具体情况不同需赔偿不同的营养费。

损害赔偿营养费是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赔偿的期限应委托法医鉴定。侵害人探视受害人时所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行为。是否需要赔偿受害人营养费,要视受害人受伤害或者残疾的具体情况而定。受害人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请求营养费的赔偿:

1、受害人年幼、年迈或因严重伤害或者损伤部位特殊而影响进食。

2、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处于恢复期;

3、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但治疗医院建议应增加特别营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并在对受害人伤残情况及恢复情况进行核实的基础上,确认受害人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或者恢复身体机能的,才可酌情决定赔偿营养费用。人民法院对于医疗机构的意见只是进行参照,并非必须完全采纳。若赔偿义务人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就受害人不需要营养费、医疗机构出具意见时所提的营养费数额过高等问题举证,由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规则进行裁判。

一、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条文解释 本条是关于确定营养费的根据和营养费标准的规定,在理解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确定营养费的根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的意见;其中,最重要的根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虽然本条规定医疗机构出具意见只能作参考,但这一意见非常重要,是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营养费给付的重要依据。2、关于营养费的给付标准,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参照受害人的伤残情况酌定。还需注意的是,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的营养,必须是因侵权人的行为受到损害,为弥补该损害而需要补充的营养。

这位朋友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交通事故护理费及营养费的计算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护理费赔偿金额计算

对于护理费赔偿标准分两种情况,要看您的护理人员有没有固定收入。

第一种情况:如果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即由亲属担任护理人员,且该亲属有固定收入)。那么此种情况下,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员的误工费

第二种情况:如果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即自己的亲属作为护理员没有固定收入的,或者是自己雇佣的护工。那么此种情况下,护理费赔偿金额=当地同级别护理劳动报酬(元/天) X 护理期限(天)

2.营养费赔偿金额计算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因此这里建议您,根据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酌情建议的数额为标准。

3.此外,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额计算为您作以下补充: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金额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医疗费赔偿金额计算=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者有固定收入的赔偿金=误工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

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的赔偿金=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

交通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X 住院天数

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X 住宿天数

综上,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到您,最后祝您生活愉快。

1.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营养费的赔偿标准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诠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营养费的认定需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来确定:伤情明显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样平常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2)营养费的认定必须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医疗机构的意见,其内容应包括是否必要额外增长营养,必要增强营养的期限等。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诠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必要为前提的,假如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必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3)营养费的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

此外,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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