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_立法原则的基本原则?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17:31:13 人阅读
导读:根据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立法应遵循宪法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

根据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立法应遵循宪法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依法立法的最高原则就是指导立法主体进行立法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我国立法基本原则,也就是最高原则有四项:一是宪法原则,二是法治原则,三是民主原则,四是科学原则。

1,立法的法治原则。 立法权的存在和运行都应有法的根据,立法活动都应依法进行;规范立法运作的法,在促进立法发展的同时,应该反映和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立法的民主原则。 贯彻立法的民主原则还要求在立法中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反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遵循客观规律,使人民成为立法的主人。

3,立法的科学原则。 注意克服立法中的主观任意性和盲目性,有助于保证立法质量。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提高立法质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有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

《立法法》第四条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五条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六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由此可见,<<立法法>>明文规定的我国立法的原则是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在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上,张雪樵说,一是“有利溯及”的例外,二是“法律漏洞补充”的例外。“有利溯及”来自立法法规定,指的是法律原则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其施行后,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等九部法律将废止。

“在新旧法律交替时期,可以将新法的规定用于填补旧法的漏洞。”张雪樵说,民法典中有五类新规定可以从“将来时”转化为“现在时”,即:具有公法性质的强制性;创设性或者扩充性民事权利;与禁止性基本原则一脉相承;对原规定进行细化或者补充;对空白领域的新规定。

他还说,有三类规定可以从“现在时”转化为“过去时”,即:删除或者重大调整后更有利于权利保护的原规定;已经滞后于社会发展现状而难以适用的原规定;商法等单行法中与民法典制度相冲突的现行规定。

依法立法的最高原则是以宪法作为依据或基础,不得同宪法或宪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离开了甚至背离了宪法的原则或精神,立法乃至整个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就必然会紊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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