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_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23:25:39 人阅读
导读: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清晰的表明了归责原则的法定性本质。但是合同法分则的许多条文中直接规定了以过错作为追究责任的依据,因此,我国...

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清晰的表明了归责原则的法定性本质。但是合同法分则的许多条文中直接规定了以过错作为追究责任的依据,因此,我国违约责任到底采何种归责原则,学者间存在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为严格责任原则(此为主流观点);第二种观点主张为过错责任原则;第三种观点主张以严格责任为主,以过错责任为辅。

简单地说,过错推定是指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就推定他有过错要承担责任。 过错责任指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指双方对于损害结果都没有过错,但是双方都不承担责任对受害人显失公平,则根据公平原则双方适当分担一定责任。 严格责任指一方对于损害结果没有过错,但是就损害结果必须承担责任,在国家赔偿、建筑物致人损害等强势一方比较常见,这一原则目的在于保护弱势群体。

工伤认定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职业伤害的责任在于用人单位、他人还是自己,只要受害者是非主观故意造成的事故伤害,哪怕存在违规操作,都应得到必要的补偿。无过错责任判断的主要依据就是,受伤害者是否存在主观故意。

主要是指工伤认定中,不因为劳动者存在违规操作等客观过错为理由不予认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享受工伤治疗和工伤赔偿的权利。防止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违规操作为理由不予认定工伤,导致工伤者得不到好的治疗和休养修复。


下面为您详细解析:

一、劳动者受雇于用人单位,即用人单位在使用机器从事生产活动过程中,都存在对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可能。

1.实际工作中,因为劳动者是人,工作中不存在百分百精准,而人跟机器相比,相对弱小的多。所以,工伤认定中,只要是非主观故意造成事故伤害,都应当给予认定工伤。

2.举个例子,小王入职不到一个月,机器上明明贴着警示标识,不准随意按压红色按钮,他还是好奇按了一下,结果造成手指被机器压断。

这种情况,小王不是想伤害自己借机拿工伤赔偿金,而是无意中被机器伤害。是发生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与工作有关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工伤认定中,对于主观故意造成工伤的情况,是不予认定工伤的。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存在以上三种情形的,不予认定工伤。

举例说明:小南听说,工伤骨折就能评上十级,能获得将近十万的赔偿金,于是工作时故意把手指头蹭到了机器上,导致骨折,但这一切,恰好被头上的摄像头录了下来。 经过勘查视频录像,判定小南是故意的,社保局不予认定工伤。

三、工伤无过错原则,并非完全免除责任人的责任。

1.工伤事故的发生,如果是因为违规操作,则虽然工伤认定、治疗、赔偿全部依照工伤规定进行,但是如果劳动者因为违规操作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单位责任人错误指挥,则追究责任制的责任。

2.也就是说,无过错原则,并非完全免除当事人的责任。一旦造成损失,劳动者要赔偿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要认真调查、分析原因、吸取教训,重大事故或者必要时还要对事故中的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工伤无过错原则”,并非是完全免除当事人的责任,关键是要区分工伤事故过程中,劳动者是过失行为还是主观故意导致。如果是主观故意,则不能获得工伤赔偿。只有非主观故意的事故,哪怕存在违规操作,也会被认定工伤。因此,正确理解和运用工伤事故中“无过错原则”,对于加强工伤事故的预防和保障广大职工的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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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学术上也把无过错责任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三、法定的免责事由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免责条件。但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一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但必须由生产者举证证明。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按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只有一个免责条件,即损害结果是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了四个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电力设施产权人的免责条件: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是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是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此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并不相悖。农药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未另行规定免责条件。其他如《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同样未另行规定免责条件。③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法通则第124条未规定免责事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十分明确地指出:“承担污染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就是排污单位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并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遭受损失。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将有无过错以及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过标准,作为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④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免责事由有二:一是受害人的过错。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责任,受害人的一般过错,不减轻。《侵权责任法》第78条。二是第三人的过错。由第三人与饲养人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侵权责任法》第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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