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由于它是依据本人意思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本人意思表示是发生委托代理的前提条件,因此又称为意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发生代理权的代理。这种法律规定,即法定授权行为,是国家立法机关基于保护公民和维护交易秩序的特别需要,而作出的关于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体有权代理他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依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称为指定代理。这里所谓的“有关单位”,是指依法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义务的组织。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除了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外,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都可以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而由最后一类人作为代理人,也被称之为公民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一般说来,公民代理是不允许代理人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也就是说公民代理必须是无偿代理。为何公民代理必须要是无偿代理呢?这是因为如果允许公民代理收取费用,那么将会对我们现行的律师制度造成冲击。
众所周知,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的主要群体是律师,而律师协会为了加强对律师的严格管理,规定律师必须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执业,由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执业活动严格规范。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律师乱收费、欺骗当事人、甚至违法违规代理等诸多问题。
如果允许公民代理进行收费,那么很多无良律师就会为了规避管理,从律师事务所辞职,然后以公民代理的形式单独执业。届时,这部分律师就会像脱缰的野马一样,或者故意收低价扰乱市场、或者在诸多环节胡乱收费、或者恶意欺诈当事人、或者违反律师法有关规定违规执业……当然,最重要的是因为收费是私对私账户甚至是现金支付,律师能轻而易举地偷税漏税。
因此,严格限制公民代理,在本质上是为了规范法律服务行业,充分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总则中规定,以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代理的分类: 以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
2、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3、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关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或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利害冲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是指定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无须委托授权。
民法总则中规定,以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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