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存货人保管田发餐单的权利,保管人按约定接受货物在仓储物存入期间检查货物和哉取样品,餐馆物存在危危险,是要求保管人告知的权利,要求保管人妥善保管货物的权利,取走餐馆物的权利,
根据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执行。关于存货人与保管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的规定执行(法律条文较多,可见截图)。
以下为寄存人的权利义务。
1,若为有偿保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2,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4,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5,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权利有:
1、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2、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
3、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4、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5、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6、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 ,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有: 1、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3、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4、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5、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6、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7、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合同法第20章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