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决定的及时执行_国家赔偿如何申请执行?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8 12:42:27 人阅读
导读:张玉环无罪释放后申请国家赔偿700万在法律上有什么依据?无论赔偿多少,只是一串数字,27年的青春荒废了,家也破败了,妻子改嫁了,子女和其他亲属都受到严重的伤害,...

张玉环无罪释放后申请国家赔偿700万在法律上有什么依据?

无论赔偿多少,只是一串数字,27年的青春荒废了,家也破败了,妻子改嫁了,子女和其他亲属都受到严重的伤害,这是多少钱也难以挽回的。

他申请700万,是他自己的要求,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国家赔偿不会有这么多,估计也就是400-500万左右。

a、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

346.75元/日x9778天(羁押天数)=339万

b、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一项根据具体案情和赔偿机关的态度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上述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的35%。

假定按35%计算,则339万x35%=119万元(这个数字是可以协商确定的,35%的比例仅供参考)

上述两项相加,那么总赔偿数额:339万+119=458万元

当然了,具体赔偿多少,还要看双方协商的情况,以前已经兑现的赔偿案件,标准并不完全统一,有的是按标准付给,有的是在赔偿款之外,再用类似生活补助等方式补偿一块,多数都是比标准高一些。

例如,两个月前,吴春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请求河南高院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972余万元、精神损失赔偿500万元、误工费和补偿费200万元、相关医疗费用200万元,以及伤残赔偿金。上述几项共计1872万余元。最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羁押15年共5600多天后无罪释放的“河南民权投毒案”当事人吴春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总金额262.5961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68万元;向吴春红赔礼道歉;驳回吴春红的其他赔偿请求。

谢邀。

张玉环案简要回顾。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凰岭乡张家村男童张磊和张翔被人杀害,三天后,张玉环被警方定为嫌犯带走,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20年8月4日下午4点,江西省高院最终以“原审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张玉环无罪。张玉环被羁押9778天,是截止目前公开报道中被羁押时间最长的申冤者。

张玉环为何不能申请国家赔偿!

最高院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20年5月18日起,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46.75元

张玉环被羁押9778天,9778天x346.75元=3,390,521.5元,其中包括精神赔偿。给被羁押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您好,受害人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根据行政赔偿、刑事赔偿的不同情况,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不同的程序。属于行政赔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以外的公安、安全、检察机关的,赔偿请求人需要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再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已经生效的行政赔偿案件,也是普通的法院执行案件范畴。赔偿机关如果不履行法律义务,法院也可以强制执行,确保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对赔偿机关的执行措施,可以冻结其款项,查封或者扣押机关车辆,予以罚款,向纪检监察部门汇报其不履行法律义务行为,请求督促其履行。情节严重的,直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责任人拘留。

我一直只做刑事业务,所以就说说刑事赔偿吧。

简而言之,就是针对司法机关在案件里错拘、错捕、错判、刑讯逼供等情形,国家给与受害人相关赔偿的情形。

1.错误拘留: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可见,如果超过刑事拘留时限,但是之后判决有罪、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都是不赔的。

2.错误逮捕: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可见,如果对公民错误采取了逮捕措施,有权决定逮捕的检察院或法院是有责任是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

3.错误判决: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等伤害公民健康生命权、财产权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这是符合常理的,公民自己虚假供述,导致自己被错误羁押,现实中此种情况较少,但也不是没有。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该两条其实就是针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不负刑事责任的被告人,虽然予以了羁押,之后释放的,不予赔偿。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是刑事案件中常见的无罪化、免罚化处理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免赔: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附条件不起诉-免赔《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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