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回转的申请主体_执行回转怎么立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8 15:07:26 人阅读
导读:当执行回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就可作为执行回转立案的执行依据,原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负有回转义务,当其未按执行回转裁定自动履行回转义务时,权利人可申请本院强制执...

当执行回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就可作为执行回转立案的执行依据,原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负有回转义务,当其未按执行回转裁定自动履行回转义务时,权利人可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可依职权立案执行,用新执行案号,应将原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列为被执行人。

1、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

2、法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限期自觉履行,也可以直接采取执行措施。

3、被执行人未履行的,由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措施,并可由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4、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由法院中止或终结执行。

5、执行完毕后,由法院办理结案手续。

(1)执行程序已经开始或者进行完毕。也就是说,执行根据的内容已部分执行,一方当事人因此而获得了部分或全部财产。

(2)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或变更。撤销就是原执行根据已完全丧失效力,变更是指原执行根据的内容已被改变。

(3)由当事人申请或执行机关依职权决定。由当事人申请就是当事人请求执行回转时,执行机关被动地决定执行回转;执行机关依职权就是在没有当事人请求执行回转时,执行机关主动决定执行回转。

(4)执行机关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决定。

(5)执行回转的对象是申请执行人。也就是说,应由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

(6)执行回转的内容包括原有财产和原有财产的孳息两部分。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是特定物的,应当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的,折价抵偿。

执行回转是指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裁判申请执行并执行完毕后,生效判决被再审改判,被执行人不应履行金钱债务或减少履行金钱债务。这时,原被执行人就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回转,将执行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全部或部分执行回来。执行回转的条件是生效判决被再审改判、已经执行、原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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