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则包括_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22:59:43 人阅读
导读:出判决,这是在行政诉讼中确定人民法院同行政机关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2)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人民法院应当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

出判决,这是在行政诉讼中确定人民法院同行政机关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

(2)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人民法院应当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因人而异。

同时,行政诉讼的特点决定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并不完全对应,如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没有起诉权和反诉权。

(3) 辩论原则。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4) 不适用调解原则。

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能要求被告处分合法的行政职权和诉讼权利,以维护国家利益。

  (1)一般性原则一般性原则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开展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必须遵守的共同性行为准则。①审判独立原则;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③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④辩护原则;⑤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⑥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2)特有原则特有原则是行政诉讼特有的不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特殊原则。①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审查权原则;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则;③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④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⑤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1)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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