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竞业禁止补偿金的规定_竞业限制补偿金有什么规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05:02:45 人阅读
导读:竞业禁止是通过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制约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制约的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离职职工。对在职职工而言,竞业限制属于默示的法律义务,...

竞业禁止是通过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制约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制约的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离职职工。对在职职工而言,竞业限制属于默示的法律义务,对离职职工而言,则必须来源于竞业限制协议的设定,而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一般要以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为代价。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对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在什么范围内约定该项经济补偿,法律并未做明确规定。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标准, 那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并且,如果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还应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竞业限制补偿金法律是有规定按月支付。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清。因为竞业禁止补偿金是对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的保护性补偿,一次性付清有利于劳动者的权益。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主要由双方来协商约定,但有些地方规定了最低标准。如根据江苏省的规定,一般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员工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北京是50%;深圳是三分之二;上海若双方未约定,由仲裁来裁决补偿金的话,一般为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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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中强调诚信原则,这属于用人单位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的一种法律措施,其中要求单位员工按照约定遵守相应的义务,但同时单位要支付一定的补偿金给员工。

一、竞业禁止有补偿金标准吗?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要给予补偿,但具体标准未明确。

对于应支付多少的补偿费用,根据每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情况不同而不同,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数额标准。在实践中,一般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年收入的1/2或者2 /3。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次付清,可以在在职时给付,也可以离职时给付。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

竞业禁止协议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珠海有关条例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争限制的,在竞争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约定向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的1/2。

二、各地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规定

我将部分地区地方法规或裁判机关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进行了归纳,供参考:

1、深圳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09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2、珠海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

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禁止的,在竞业禁止期间应当按照竞业禁止协议中的约定向该员工支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的二分之一。

3、中山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2011年11月)6.1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但未同时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经济补偿的数额明显过低、不足以维持劳动者在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该竞业禁止条款无效。

4、佛山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

广东佛山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对于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标准,如果合同中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补偿标准如何确定属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一般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劳动者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竞业禁止协议中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最低标准计算。

5、北京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禁止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禁止条款无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第二款企业应当依照竞业禁止合同的约定,向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原员工按年度支付一定的补偿费,补偿数额不得少于该员工在企业最后一年年收入的二分之一。

6、上海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

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禁止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禁止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禁止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7、浙江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

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2008修正)第十五条规定,竞业禁止补偿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

8、江苏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9、苏州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研讨会纪要(一)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履行完必要手续前,与劳动者协商经济补偿的标准;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三分之一的标准按月给予经济补偿。

10、宁波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竞业禁止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竞业禁止协议中的约定,向被竞业禁止人员支付一定的补偿费。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11、银川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

银川市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银人社发【2009】15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但未同时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经济补偿的数额明显过低、不足以维持劳动者在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已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该竞业禁止条款不具约束力。

12、司法解释关于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禁止,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禁止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综上可知,我国法律中仅仅规定了竞业禁止需要支付的补偿金,但是对补偿金的标准却没有进行统一,因此各地各企业,可以按照实际情况与员工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标准。

答: (一)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二)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三)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1、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给付的金额为竞业禁止补偿金。2、目前,法律上没有统一的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金额和支付方式都是由双方协商而定。只有解除合同补偿金的计算标准,解除合同补偿金的标准为工作每满一年发一月工资,考虑到竞业禁止限制了离职人员的再次就业的机会,因此,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标准应比解除合同补偿金高,有些企业按离职人员原报酬的2/3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若权益受损,你可以通过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具体详细事宜,可以登录 思科律所的网站,查询相关法律规定,也可以在线咨询专业律师,有效解决现有问题。

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进行限制区域、期限、经济补偿和违约金数额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但禁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并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

谢东友律师事务所邀请!东友事务所的评论我已看过,这方面我非专业,只能说说个人见解。

在我们非专业人士来说,竟业合同说白了,就是商业保密合同的一种。现代社会发展是日新月异,相对的无论是在军用,还是民用科技产品方面,都在以无以形容的速度在创新发展,所以就有了竟业合同的出现,用来保护其产品的知识产权,以及产品的竞争力,这已是商业公司的通用合同条款。

入职签了竟业合同,却未约定补偿金,个人认为这一般都是公司有意为之,留下此空白,如入职者在离职时,没有向公司追讨,那么公司又可省下一笔不菲的补偿金,如果入职者追讨,其公司也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所以这应该是公司刻意埋下的伏笔。

在一般情况下,即使没有与公司约定补偿金,公司都会有个不算公平的补偿金给付的,否则一旦进入司法程序,那么公司将得不偿失,再说合同本身永远都是公平公正的,合同并非只针对一方有效,即使未约定补偿金,也不能免除其公司该负的法律规定之责任。所以我的结论是,在正常离职情况下,是可以拿到补偿金的。谢谢!(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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