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的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_当今是债权人多还是债务人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09:14:11 人阅读
导读:先聊个百年前的老故事。近代有个学贯中西的大文化人辜鸿铭,这位先生别的学问不提,单说精通11国语言就可以算得上一个狠人了。老辜虽然身处新旧思潮交汇碰撞的时代,但骨...

先聊个百年前的老故事。

近代有个学贯中西的大文化人辜鸿铭,这位先生别的学问不提,单说精通11国语言就可以算得上一个狠人了。老辜虽然身处新旧思潮交汇碰撞的时代,但骨子里却传统的很。当时有一夫多妻制与一夫一妻制孰优孰劣的争论,老辜辩称:都知道一个茶壶配四个茶杯,谁见过一个茶杯配四个茶壶的?以此来论证一夫多妻的天经地义,不容置辩。旁人听了只觉得一时竟无言以对……

辜先生这样的类比当然是一种诡辩,不过这种类比却暗合了今天的问题。现在问你:这世界上是穷人多还是富人多?

有个广为人知的二八定律,意思是世界上百分之二十的人占有百分之八十多的财富。其实这种说法还是太温柔了,在很多国家、很多场景中,这个比例是一九甚至更悬殊。这是不是也相当于辜先生的茶壶茶杯比例?

这样的财富占有比例可以说是千百年来人类社会的常态,而且可以预期,在共产主义理想实现之前,这的常态无法改变。债权是什么?一定意义上就是财富的象征。在这样的财富占有比面前,问题的答案不是呼之欲出了吗?债务人永远都比债权人要多的多!别担心了,我们不寂寞,嘻嘻。

大白话说财经,我是你的朋友断断断水刀。欢迎关注,关注交流切磋。

文中图片来自网络,

我将鱼苗寄养到某人的鱼塘,希望鱼长大增值。看到有人在鱼塘撒药,我会置之不理吗?如果我置之不理,那我原本就不是为了“寄养鱼苗以图增值”,而是借此来制造事端,旨在“吞食”这个鱼塘!

债务人以付利息的方式借钱进来,有两种可能。普遍的目的是为了“把事业做得更好”,也不排除某些居心不良的人旨在“以做事为借口来实施诈骗”。前者在主观上是为了把事业做好,后者在主观上是为了将他人的钱据为己有。所以,前者不具备违法犯罪定性的必要条件,后者纯粹就是犯罪。如此,现在流行的“老赖”一词,完全是违背法理的。要么是正常行为,要么是犯罪行为,何来“老赖”的说法?

债权人以收利息的方式借钱出去,也有两种可能。普遍的目的就是“希望对方把事业做得更好”,自己以“收利息”的方式共享其事业成果,也不排除某些居心不良的人旨在“以借钱为借口来实施侵占”。前者主观上是为了让自己的钱不闲置,能够通过他人的事业来实现增值;后者主观上首先是企图侵吞他人的资产,借钱出去只是一个幌子。很明显,后者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现实生活中,个别地方法院却不分青红皂白,让这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民事化,给了这种犯罪行为广泛的生存空间。违背法理来裁判社会行为,那还能叫法院吗?所以,法院针对各种社会行为,必须站在主观动机、客观后果、社会危害等等角度去解析,最终依据法理去进行裁定才对!

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主观上都没有犯罪的动机,其目标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希望债务人的事业能够越做越好!如果有一方避开事业的发展来谈借贷关系,一定隐藏有犯罪的目的!所以,因为借贷关系而形成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应该融为一体,团结一致去对抗“有损债务人事业发展的”任何犯罪行为!如此,各自的目标不但能够实现,双方的借贷行为以及情感关系也具有持续性!

笔者深有体会,作为债权人,碰到了完全是行骗的债务人;作为债务人,碰到了完全是“为了侵占资产”的“债权人”。最让笔者痛心的是:某些无辜的债权人认识不到这些道理,总是被某些“债权人”利用,不能与债务人站在一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简单说,还钱是种义务,需要还钱的人叫债务人;

要钱是种权利,可以要钱的人叫债权人。


1、债权人是指享有权利的债的一方当事人,即有权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给付)的人。  

2、债务人是指负有义务的债的一方当事人,即负有向债权人为一定行(给付)的人。  

3、债权人与债务人是相互对方、相互储存的,缺少任何一方,债的关系都不能成立和存续。  

4、例如:借款关系中,出借人是债权人,有要求借款人偿还欠款的权利;借款人是债务人,负有向出借人偿还借款的义务。

借钱给别人的人叫:债权人,俗称:债主

借了钱的人叫:债务人,也可以叫:欠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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