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贷法院保护利息是多少_法院判决的债务利息是多少?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17:10:04 人阅读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具体规定。根据该解释,你有权把以前多还的利息折抵为本金。《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具体规定。根据该解释,你有权把以前多还的利息折抵为本金。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借贷利率划定了“两线三区”(很重要、又很难理解偶。这是干货)。

那么,什么是“两线三区”呢?

一、两线

“两线”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即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

对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上限是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干预。

二、三区

1.司法保护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此时约定的利率合法有效,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2.无效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自然债务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法院对出借人起诉主张该区间部分利息的,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司法不再干预,借款人抗辩要求返还或折抵该部分已支付利息的,法院同样不予保护。

限行的对借款利息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确认的。分为月利息2%,月利息36%两档。

一、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变革。

2015年9月之前,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我们使用的是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高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2015年9月1日施行,1991年的司法解释被废止。我们现行使用的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就是2015年9月1日正式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现行的民间借贷利息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有以下几个原则。

1、出借人和借款人没有约定借款利息的,起诉要求支付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借款到期之后,逾期的时间可以要求支付6%的年资金占用利息。比如,小李借小王2万块钱,借期一个月。借条上关于利息没有任何描述。满了一个月之后,小王找小李要了两年钱都没有给。那么这个两年就可以要求按照6%的资金占用来支付利息。

2、法律支持的利息上限是年利息24%,也就是月利息2%。

3、年利息36%是法律设置的利息红线。

三、24%和36%的理解。

举个例子。3月1日小王借小李10万块钱,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利息为年利息36%,当年的5月1号以前归还。到期之后小王无力偿还,就与小李协商每月还利息留本,即每月利息为3000元。小王在归还了10个月的3000元利息之后,实在无力偿还就停止了支付利息(次年的1月1日)。次年的11月1日小李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时候从当年的元月一日起至11月1日止,11个月的利息,法院只支持2%的月利息(每月2000元),而小王已经支付了的3万元的利息,法律也不支持返还。

这就是为什么法律界将24%认为是法律的利息红线,24%~36%之间叫自然利息的原因。

需要明白,法院的判决都是基于当事人的请求而支持或者不支持。如果当事人没有主张利息,法院是不会主动判决利息的。至于利率标准,目前法律规定最高的标准为年24%,这个标准必须基于合同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且当事人想主张利息的,一般当事人会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主张,这个标准法院一般会支持。

这表明了国家降低借贷利率的坚定决心。

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太高,全社会的债务负担过重,房奴身上的负担太重,这些都是现实社会中客观存在的问题。

我个人觉得,国家已经清楚地看到这些问题,正在不断努力降低借贷利率,给实体经济减轻负担,给全社会降低债务负担,也是在给广大购房者减负,维持房地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最近这几年,内外部经济环境非常不好。贸易战和疫情的发生,让很多企业和个人遇到暂时失去收入来源,而债务却仍旧需要按时偿还,企业与个人的还债的压力巨大。

现实社会中,有些行业的银行贷款坏账率已经高达5%以上,失信的个人数量也在与日俱增。降低借贷利率,就是刻不容缓的事情,就是在给他们减负。

在此之前,我们已经通过金融改革,废弃基准利率,改成LPR报价利率,国家希望通过此举,有效引导贷款利率逐步下行。这是在降低正规金融系统的融资成本。

此次,国家又出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国家的态度十分明显,就是要降低民间的融资成本。

总之,我个人认为,国家降低借贷利率的决心是十分明显而且坚定的,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LPR不断走低也是可以预见的,广大房贷者应该尽快去把房贷改成LPR。

同时那些希望房价崩盘的人,应该放弃幻想,理性看待房地产市场,不要幻想捡漏,如果有条件可以尽快入手买房。

年化36%是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

根据我们这么多年的法律实践,民间借贷法律支持的最高利率为年化36%,即民间所说的单利“三分息”,按照出借时长来计算利息,而且只计算单利,不计复利。利息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不允许计入本金,也就是说不允许所谓的“利滚利”。

其他情况可能推高费率(非利率),法律也会支持

1)违约金:如借款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而违约金主观以及客观方面并非欺诈性质,可支持。

2)借条上约定的除利率外的其他费用,如:担保费、信息费、中介费等,均不计入利率,也可被支持。

3)民间借贷中被质押物折损或出现其他问题导致出借人因此受到损失所产生的罚款,也可被支持。

如果是真实的借贷,月息一分,已算是低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利息的标准利息是2分,2分以内的利息属于合法有效的利息标准,受法律保护。

红线是3分,超过3分则属于大家所说的高利贷,该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若支付的利息超过3分,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返还。

而在2分与3分之间,则属于不支持也不反对部分,依靠借贷双方自觉履行。若已经按3分支付利息,法律也不反对;若未按3分支付利息,而请求法院支持3分利息,则法院不支持。

另外,对于法律保护需要注意一个诉讼时效问题,按现在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若借条已经明确约定还款时间,则诉讼时效从约定的还款时间开始计算。若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则从要求还款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所以一般不会存在这个问题。

自2015年以来,全国法院一审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位居所有案件数量首位,共计140万件。因此,解决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意义重大。在这一类案件中,争议最大的就是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为此,最高法院于2015年9月1日 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解释对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第一、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就是说,在款项出借时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出借人在向人民法院主张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借期内利息的,利息部分的请求法院不支持。

第二、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有三个意思:

1、法律保护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24%的利息,利率在24%以下的民间借贷,其利息受法律强制力保障;

2、法律不保护借贷双方约定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约定为无效约定;

3、对于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部分,出借人拥有债权保持力但无执行力。也就是说,出借人主张这部分利息的,借款人有权拒绝支付,出借人并不得通过诉讼强制债务人履行。

对于借款人已经按照上述约定自动支付利息的,所支付的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部分,无权主张返还;所支付的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借款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出借人返还。

第三、将超过法定标准的利息写成借条,法院是否支持?

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按照本条的规定,将超过24%的法定标准的利息写成借条,该借条不能成为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条所记载本金及利息的依据。它的利息的性质不变,不能再产生利息了。

第四、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出借人有权同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比如:资金占用费),但法院只保护几项总和不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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