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护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_法律保护的最高利息是多少?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17:15:14 人阅读
导读:去年曾经跟最高院的几个老师交流过,当时他们就有这个意愿。24%和36%,虽然和过去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差别不是很大。但实际上经过核算,这个利润也是非常惊人的。要知...

去年曾经跟最高院的几个老师交流过,当时他们就有这个意愿。

24%和36%,虽然和过去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差别不是很大。

但实际上经过核算,这个利润也是非常惊人的。

要知道,实体经济的平均利润率也就在6%左右,也就是说实体经济的产出还不够偿还借贷利息的。

而从事实体经济上,还需要投入一些实际上的劳动。而简单,本身只需要把钱放出去就可以了,本身不需要付出劳动。

可以说是躺着赚钱的一种行业。

这也是前几年小贷公司遍地开花的原因之一。

最重要的结果就是实体经济空心化,都想着把钱放出去,而不是从事实体经济。

而金融行业只是经济的润滑剂,本身不产出实际产品。如果越来越多的实体经济转向金融行业,将会导致社会生产大幅倒退,不利于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

这两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都多次提到要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在这个背景下,最高院要针对借贷利率保护的范围,也是一种导向,将会引导更多的资金流入实体行业,促进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我是家子,十年法律人,关注我,每天看点法律故事,学点法律知识。

限行的对借款利息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确认的。分为月利息2%,月利息36%两档。

一、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变革。

2015年9月之前,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我们使用的是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高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2015年9月1日施行,1991年的司法解释被废止。我们现行使用的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就是2015年9月1日正式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现行的民间借贷利息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有以下几个原则。

1、出借人和借款人没有约定借款利息的,起诉要求支付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借款到期之后,逾期的时间可以要求支付6%的年资金占用利息。比如,小李借小王2万块钱,借期一个月。借条上关于利息没有任何描述。满了一个月之后,小王找小李要了两年钱都没有给。那么这个两年就可以要求按照6%的资金占用来支付利息。

2、法律支持的利息上限是年利息24%,也就是月利息2%。

3、年利息36%是法律设置的利息红线。

三、24%和36%的理解。

举个例子。3月1日小王借小李10万块钱,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利息为年利息36%,当年的5月1号以前归还。到期之后小王无力偿还,就与小李协商每月还利息留本,即每月利息为3000元。小王在归还了10个月的3000元利息之后,实在无力偿还就停止了支付利息(次年的1月1日)。次年的11月1日小李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时候从当年的元月一日起至11月1日止,11个月的利息,法院只支持2%的月利息(每月2000元),而小王已经支付了的3万元的利息,法律也不支持返还。

这就是为什么法律界将24%认为是法律的利息红线,24%~36%之间叫自然利息的原因。

这表明了国家降低借贷利率的坚定决心。

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太高,全社会的债务负担过重,房奴身上的负担太重,这些都是现实社会中客观存在的问题。

我个人觉得,国家已经清楚地看到这些问题,正在不断努力降低借贷利率,给实体经济减轻负担,给全社会降低债务负担,也是在给广大购房者减负,维持房地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最近这几年,内外部经济环境非常不好。贸易战和疫情的发生,让很多企业和个人遇到暂时失去收入来源,而债务却仍旧需要按时偿还,企业与个人的还债的压力巨大。

现实社会中,有些行业的银行贷款坏账率已经高达5%以上,失信的个人数量也在与日俱增。降低借贷利率,就是刻不容缓的事情,就是在给他们减负。

在此之前,我们已经通过金融改革,废弃基准利率,改成LPR报价利率,国家希望通过此举,有效引导贷款利率逐步下行。这是在降低正规金融系统的融资成本。

此次,国家又出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国家的态度十分明显,就是要降低民间的融资成本。

总之,我个人认为,国家降低借贷利率的决心是十分明显而且坚定的,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LPR不断走低也是可以预见的,广大房贷者应该尽快去把房贷改成LPR。

同时那些希望房价崩盘的人,应该放弃幻想,理性看待房地产市场,不要幻想捡漏,如果有条件可以尽快入手买房。

在我看来,民间借贷这么多年一直都是存在的,有需求才会有存在的必要,这次调整是年化15.4%,也就是月息1.28%分的利息,十万一个月利息也就是才1280,一年也就才15400元,当对方不还钱,通过打官司请律师,都不止15.4%的利息,那如果这样的话很多人就不愿意借钱了,据我所知,现在小贷机构基本上要求也是很高的,而且放的金额也很小。其实会造成一种局面有钱人有资产,用资产去融资利息越低,额度也比较高,因为银行宁愿多放一些贷款给优质客户,也不愿意放一分钱给资质差的客户!那这样的话,很多人从工厂出来想创业,那你必须就要有资金哦,以前的话你自己有点资金,困难的时候还能贷些款临时周转一下,那以后这种临时周转都没有了,那是不是个体户,小微企业没有资产的情况下是不是连挣扎得机会都没有?谁都有应急得时候,当普通人因为家人生病急需用钱,怎么办?反正我是不愿意借钱给朋友了,除非借了就不打算要了!

问: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是浮动利率吗?

答:你的这个问题不是很清楚是什么意思,最近最高法院发布了一则法律文件,是针对民间借贷的若干问题的,其中最令人瞩目的是将受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降低到15.4%,这个消息受到了舆论的一致好评,以前的这个上限是24%-36%,我不知道题主问的是否是这个上限从24%-36%下调到15.4%这个过程是否就是指“浮动”的,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我们可以就这个问题来谈一下。

1、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由来

民间借贷是泛指那些没有获得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从事的借贷关系,是指自然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问题,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文件就约定了受法律保护的借贷利率。

第一、其中有两条重要的线,分别是24%和36%,超过36%的年利率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并且如果之前你支付过超过36%的利息部分,你可以请求返还,这是法律支持的。

第二、在24%以下的利率产生的利息,是一定要承担的,也就是说在这个利率之下发生的利息都是要偿还的。

第三、在24%-36%之间的部分,如果已经支付了,那么法院是不会支持你去返还的,但是如果没有支付,那么是可以不用去支付的。

直白一点说就是,在24%以下的利息一定要支付,在36%以上的一定不要支付,付了也可以请求法院返还,但是在这之间的,如果已经支付了,那么不能请求法院返还,但是还没有支付的,就可以不用再支付了。

这个文件是正式将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用法律文件的形式约定下来了。并且还在第二十九条和三十条中规定了,借贷的利率和其他的逾期利率或者违约金等费用总计不得超过24%。

所以,这个文件最重要的一个就是将24%这个上限给确定了下来。

2、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为什么是24%?

其实这是1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当时在2014年11月20日之前,1年期的贷款基准利率就是6%,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是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所以就是24%。

不过,其实此后的1年时间里贷款基准利率一直在降,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从6%降低到了2015年10月的4.35%,这个降幅是非常明显的。5年期的贷款基准利率也降低到4.9%,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了2019年的8月份。

2019年的8月份开始贷款基准利率被LPR代替了,1年期的贷款基准利率被1年期的LPR取代了,降了好几次,并且在2020年4月份降低到3.85%,并一直维持至今。

换句话说,最高法院关于24%的这个上限是2015年底确定的,但是现在5年时间过去了,利率市场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年期的贷款基准利率也从当时文件中使用的6%降低到了目前的3.85%,降幅超过三分之一,那么基于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而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自然也是应该随之变化的。只是我们一直没有这样一个动态的机制来调整,现在再次用法律文件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是一个“迟来”的好消息。

3.85%的4倍恰好是15.4%,也就是这次最高法院发布的文件确定的当前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

总结: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最高法院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受保护上限并非是浮动利率,但是他又是基于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1年期LPR的4倍确定的,而1年期LPR是动态变化的,两者的联动机制并非是“随行就市”的,比如这次,过去5年,基准利率降了这么多,依旧还是沿用2014年11月20日前的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路前段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的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因此受保护的最高利息为年利率24%。

民间借贷中可获法院保护的利率上限大幅度降低,债权人较之前可能会更积极主张自己的债权。出借款项后故意不催收借款,等几年存够获取利息再索要借款的情况会相对减少。一定程度上也会抑制以民间借贷为名向社会发放贷款作为生计的现象。

且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中增加了一种,即“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贷款的”认定为无效,对以无资质放贷业务为生的放贷群体进行打击。

而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含金钱给付的纠纷(如拖欠款项、资金占用等)来说,对欠款方来说是好事,欠款方需要支付的逾期利息大幅度降低,减少了还款的压力与负担;

对于出借方、被欠款方来说肯定是不利好的消息,被拖欠款项可获得保护的利息收益减少了,一定程度上会促使他们更积极地催收债款。

自然利息36%、法定保护利息24%的高利率时代已过去。

1.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4.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8.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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