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建房的产权性质_集资建房属于小产权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7 04:37:42 人阅读
导读:谢谢邀请;这位朋友说的是,单位集资建房,土地是集资买的,为什么会存在门面和车位是属于开发商的这个问题。这就要看单位和开发商是怎么签订建造楼盘合同的,以我个人的看...

谢谢邀请;这位朋友说的是,单位集资建房,土地是集资买的,为什么会存在门面和车位是属于开发商的这个问题。这就要看单位和开发商是怎么签订建造楼盘合同的,以我个人的看法来给你答复。

世人都知道,所谓单位集资买土地,集资建房,这是单位给有资格享受的员工的一种特殊的福利待遇,肯定会比商品房的价格少了一大截,这可是个好事情,在时下这种单位已经很少了,有房者应该感到幸运,

既然建造的房屋是有门面和车库,一定就是手续齐全,能办理一切产权证的房屋,开发商就不能任意的侵犯员工的福利,因为,开发的建筑物是员工集体集资买的土地,开发商就更没有权利侵占了。在签订要建的房屋合同上,要是没有门面和车位是属于建筑商的规定,建筑商也没有那么大的胆子,敢侵犯集资员工的利益。

是不是单位的集资建房为了省去一些费用,降底给员工的价格,工会也征得了大多数员工的同意,才与建筑商签订建筑合同时,标明门面和车位的归属权是属于建筑商的。有利益集资者都均占,这就是合理的了。

如果单位没有征得集资员工的意见,就擅自把门面和车位的归属权让给了开发商,这就属于单位损害了员工的利益,所有集资的员工都有权利,将单位和建筑上告上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单位跟建筑商签订的建筑合同,要回门面和车位,法院依法也会为员工们主持公道的。

要看具体情况,可以是经济适用房,也可以是福利分房。

1、如果房产证上说明不能买卖,房产局是不会给过户的。

2、如果是房主,可以先把房产证挂失,办理新的房产证上就没有不能买卖的铭文了。就可以过户,不过会收取百分之一的土地收益金。

3、全额集资房的拥有者对房屋拥有全部产权。

4、如果这种房屋最后经过国家房地局和相关部门审批后拿到了产权证,就可以放在市场上买卖,否则只能用于个人居住或出租,不能买卖。

单位集资建房,如果手续完备,是允许的,也是可以上市流通的.而小产权房是指建设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子,由于土地性质的原因,决定了它不为国家承认,不能上市交易,属于一种违法存在的房子.

集资房是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集资房是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集资房一般只能由单位的职工购买,有剩余的由政府统一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农民集资建房存在的问题多了,但总之无论是在自己的宅基地,还是在租赁过来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房,农民个人都只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和经营权而无土地所有权,土地的所有权还是属于国家所有的。要是真的购买了,在无人监督和举报的情况下你还可以暂时居住,但确对不可能拥有对土地的所有权,甚至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因政策和法规的限制都不会转让到你的手里。

因此,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深入,说不定那一天这些土地就会被征用,而被征用土地和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金是非常有限的,并且这个补偿金也是针对辖区内具有农村戸口的居民进行补偿的,辖区外的其他个人和集体是没有任何权利享受这项优惠政策的,这就意味着你承担着非常大的资金风险。所以本人建议你如果确实想在农村中生活,住房还是以长期租赁为上策,这在政策上来讲基本上还是允许的,万一中间出现什么问题,转缓的余地还大一些,最起码资金上不受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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