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行政责任_分公司处罚主体规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09:29:40 人阅读
导读:关键要做好分工与分权,通过正式的文件与制度,将总部行政与分公司的职责与权限明确清楚,在此基础上,总部行政才能比较好的指导分公司的工作。分公司处罚主体规定:1、分...

关键要做好分工与分权,通过正式的文件与制度,将总部行政与分公司的职责与权限明确清楚,在此基础上,总部行政才能比较好的指导分公司的工作。

分公司处罚主体规定:

1、分公司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处罚的对象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2、分公司在处罚和执行上具有可操作性。在案件处罚上,执法部门对分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要充分掌握其违法行为的主要事实,并且证据确凿,有法定依据;在案件执行上,若分公司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则应由其所隶属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分公司作为处罚对象的主体资格。在将分公司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该分公司必须是已经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合法经济组织。对于非依法设立或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的处罚,则应当将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作为行政处罚对象。

分公司出现安全事故,负责人是否要负法律责任,这要看事故的大小和事故的性质。如果违章指挥发生人员伤亡安全事故,那肯定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职工违章操作发生人员伤亡安全事故,要根据情节追究直按领导人的责任,起码也得要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补充作答:分公司不代表企业负责对外环保等法律责任,但要承担总公司规定的分公司管理责任。

公司注销前会发公告,清算组会依据债权债务情况,将公司财产予以分配,公司解散后,即没有了财产,如果发现以前的行政违法行为,将因公司的注销而得不到处罚 通俗来讲: 公司注销后,其主体资格已经灭失。就像自然人死亡后,其生前的违法行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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