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国家赔偿包括哪几项_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包括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18:11:01 人阅读
导读:我一直只做刑事业务,所以就说说刑事赔偿吧。简而言之,就是针对司法机关在案件里错拘、错捕、错判、刑讯逼供等情形,国家给与受害人相关赔偿的情形。1.错误拘留:根据《...

我一直只做刑事业务,所以就说说刑事赔偿吧。

简而言之,就是针对司法机关在案件里错拘、错捕、错判、刑讯逼供等情形,国家给与受害人相关赔偿的情形。

1.错误拘留: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可见,如果超过刑事拘留时限,但是之后判决有罪、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都是不赔的。

2.错误逮捕: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可见,如果对公民错误采取了逮捕措施,有权决定逮捕的检察院或法院是有责任是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

3.错误判决: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等伤害公民健康生命权、财产权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这是符合常理的,公民自己虚假供述,导致自己被错误羁押,现实中此种情况较少,但也不是没有。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该两条其实就是针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不负刑事责任的被告人,虽然予以了羁押,之后释放的,不予赔偿。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是刑事案件中常见的无罪化、免罚化处理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免赔: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附条件不起诉-免赔《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19.7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追偿与处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侩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合法。 凡以国库收入或国家财产所进行的赔偿均可以称为国家赔偿。这是广义上的国家赔偿。 在我国,狭义的国家赔偿是指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与外国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我国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违法为前提,严格区分国家赔偿与国家外偿两个概念。 第二、我国国家赔偿不仅指行政赔偿,还包括刑事赔偿与部分民事、行政审判赔偿。 第三、我国引起国家赔偿的原因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强调的是行行,因而对公共设施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 第四、我国不包括公立公益单位的侵权活动引起的损害赔偿。

张玉环无罪释放后申请国家赔偿700万在法律上有什么依据?

无论赔偿多少,只是一串数字,27年的青春荒废了,家也破败了,妻子改嫁了,子女和其他亲属都受到严重的伤害,这是多少钱也难以挽回的。

他申请700万,是他自己的要求,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国家赔偿不会有这么多,估计也就是400-500万左右。

a、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

346.75元/日x9778天(羁押天数)=339万

b、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一项根据具体案情和赔偿机关的态度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上述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的35%。

假定按35%计算,则339万x35%=119万元(这个数字是可以协商确定的,35%的比例仅供参考)

上述两项相加,那么总赔偿数额:339万+119=458万元

当然了,具体赔偿多少,还要看双方协商的情况,以前已经兑现的赔偿案件,标准并不完全统一,有的是按标准付给,有的是在赔偿款之外,再用类似生活补助等方式补偿一块,多数都是比标准高一些。

例如,两个月前,吴春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请求河南高院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972余万元、精神损失赔偿500万元、误工费和补偿费200万元、相关医疗费用200万元,以及伤残赔偿金。上述几项共计1872万余元。最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羁押15年共5600多天后无罪释放的“河南民权投毒案”当事人吴春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总金额262.5961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68万元;向吴春红赔礼道歉;驳回吴春红的其他赔偿请求。

作为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去关心张玉环的经济赔偿问题,这里面的各种人的心态完全是不一样的,有同情的心理,也有不平衡的心理的人,有关注张玉环的国家赔偿款到位以后,关与张玉环怎样去分配这笔巨款的问题,作为不平衡心理的人,可能人数也是不少的。

为什么说作为张玉环在经济赔偿上面的人,去关心的人在心理不平衡的人数还不少呢?因为可以说张玉环的这次国家赔偿款,可以说是一笔巨款,会在四五百万当中,作为农村的一位普普通通的农民,就是一生中累死累活也挣不到这四五百万。作为张玉环坐了几十年监牢以后还能挣到四五百万,一下在普通的农村成了富豪,可想就是个每一个人自己摸着自己的良心,说句实话有什么看法,先不说红眼病。

关于张玉环的经济赔偿上,从那一方面可以证明有不少的人,是心理上不平衡呢?作为现在凡是发表的关于报导张玉环是清白的文章后面的平论,会对張玉环认为还是凶手的人还是不少的。从他们的评论中完全可以透露出来一种对张玉环带着仇视的言论,和有攻击发表文章的人的形为。但是作为每一个人的评论是什么想法,也包括发表文章的人,这是他们的自由,谁也无权去制止。因为张玉环的案件这次不是在地方中级法院判决的,而是在江西省高级法院判决的,这里面是完全排出了地方上的任何不良影响因素,进入到张玉环的案件审判判决过程中的,作为江西省高级法院的审判和判决,可以说从法官的素质,经验,职资等一切审判因素的质量上都会比下一层质量高。可是为什么有人对张玉环的判决,会带有不会接受的因素呢?因为等于是案件还没有破案,但是作为张玉环在以后的公安侦破阶段,也不会排出是可以继续怀疑的对相。所以说我认为对张玉环的经济赔偿上,有一部分人的心理不平衡才去关注张玉环的赔偿金的。再一方面关注张玉环的赔偿金的人,就是张玉环的国家赔偿款到位以后,会牵扯到前妻宋小女会不会从中得到分配,和凡是参与给张玉环前后跑申诉的人,张玉环会不会给他们一些经济上的补偿,大体上就是处于以上这些情况才会去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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