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我一直只做刑事业务,所以就说说刑事赔偿吧。
简而言之,就是针对司法机关在案件里错拘、错捕、错判、刑讯逼供等情形,国家给与受害人相关赔偿的情形。
1.错误拘留: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可见,如果超过刑事拘留时限,但是之后判决有罪、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都是不赔的。
2.错误逮捕: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可见,如果对公民错误采取了逮捕措施,有权决定逮捕的检察院或法院是有责任是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
3.错误判决: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等伤害公民健康生命权、财产权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这是符合常理的,公民自己虚假供述,导致自己被错误羁押,现实中此种情况较少,但也不是没有。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该两条其实就是针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不负刑事责任的被告人,虽然予以了羁押,之后释放的,不予赔偿。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是刑事案件中常见的无罪化、免罚化处理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免赔: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附条件不起诉-免赔《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吴春红2020年4月1日被宣布无罪释放,被羁押了15年之多。按照2019年新执行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计算(国家标准)。
吴春红应获得国家赔偿:
5611(天)x315.94
=1,772,739.34元。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可以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被害人或检察机关提起的赔偿请求,这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仅限于物质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失,即使当事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人民法院依然不予支持。虽然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是否应当包括精神损失,法学界与实务界还存在争议,但是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仅精神损失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甚至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此外,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想要通过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甚至都是于法无据的。作为一名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多年的前法院人,笔者对此也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从1996年刑事诉讼法到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这点均未改变。之所以不支持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被害人所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认为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刑事程序中的民事侵权行为与单纯的民事侵权明显不同,不能适用相同的赔偿标准。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法规,对于民事侵权行为,法院还可以判令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单纯的民事侵权行为,责令被告进行赔偿是对受害者进行抚慰、救济的唯一手段,因此有必要让侵权行为人承担较重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刑事诉讼则不同,刑事诉讼程序中,通过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也是对受害人进行抚慰、救济的主要手段。如被告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失去自由、甚至剥夺生命的刑事处罚,已经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进行了最大程度的慰藉、抚慰。如果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还支持受害人因此而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可能存在双重评价的问题。当然,笔者认为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是被告人因犯罪行为而对国家和社会所应承担的责任,与被告人对被害人所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混同甚至以公法责任代替私法责任,确实值得商榷。
第二,对于《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正确理解。《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结合上述二条规定,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已经由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做出了专门规定,因此在处理因犯罪行为而引起的赔偿问题时,应当优先适用刑事诉讼法,而不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
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5条也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根据上述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两金一费”已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范围。之所以不再支持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两金一费”,主要考虑点有:
第一,附带民事诉讼不应当适用与单纯的民事诉讼相同的标准。上文笔者已谈了此问题,不再重复。
第二,如果单纯按照民事诉讼的标准进行判决,往往导致“空判”,执行还难到位,实践中大部分案件的被害人还是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第三,不支持“两金一费”,意在鼓励被告人与被害人进行和解,人民法院努力进行调解,尽可能帮助被害人挽回损失,化解社会矛盾冲突。
第四,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的适用上,刑事诉讼法优先于侵权责任法。
应当说明的是:虽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并不包括“两金一费”,但若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两金一费”,法院是否支持呢?根据新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答案应是否定的。但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明显的矛盾,附带民事不支持,单独提起却支持的现象。笔者,当年从事刑事审判期间,对此深感困惑。
在工作中,笔者时常接到这样的咨询,被诈骗、被盗窃了,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吗?此时,我只能回答道,去法院试试吧,有可能会给立案。为什么这么说呢?
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除了符合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案件外,其他的案件如果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是不予受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
第139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法[2013]229号)进一步规定: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上述规定,特别是后面的批复,更是直接表明,诸如盗窃、诈骗等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也是不予受理的。
从司法实践来看,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些法院出于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将此作为民事侵权案件处理的。
这是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因违法采取相关措施给被害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规定,所谓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措施,比如罚款、司法拘留等。《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